張某與李某相鄰關系糾紛調解案
——“人民調解+專家參與”聯動化解鄰里噪音及漏水糾紛
01
關鍵詞
民事 相鄰關系糾紛 上下樓鄰居 噪音及漏水 綜治中心 房產部門參與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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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與李某系下上樓鄰居。張某年近70歲,退休后居家生活。李某則承擔著照顧兩名年幼外孫(長孫6周歲、次孫2周歲半)的責任。近幾個月, 張某頻繁受到樓上李某家中孩子跑跳、玩具掉落、家具挪動等噪音干擾, 嚴重影響休息。雙方多次溝通后, 噪聲問題仍反復出現,矛盾逐漸激化。后在一場暴雨過后,張某發現自家客廳天花板出現水漬,再次與李某交涉時雙方情緒失控,言語沖突升級。李某認為張某“小題大做、故意找茬”,張某則指責李某“缺乏公德心、不顧鄰里感受”,鄰里關系陷入僵局。無奈之下,張某前往社區咨詢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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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方式方法
社區了解該糾紛后,第一時間聯系轄區對接法院。法院經綜合研判認為,本案系噪音、漏水雙重問題引發的鄰里糾紛,兼具“高頻接觸、矛盾易反復、責任需專業認定”的特點,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易加劇雙方對立,難以實質化解矛盾,甚至可能引發持續性沖突。為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入駐綜治中心的人民調解員開展先行調解,并邀請房產部門專家組成調解小組,圍繞核心爭議焦點開展針對性調解工作。
一、深入溝通了解, 確定爭議焦點。針對雙方無法理性溝通的核心難點,調解小組將調解現場設在當事人居住的社區,采用“一對一”與“背靠背”相結合的調解方式,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溝通。通過多番溝通, 調解小組梳理雙方的爭議焦點為:一是李某家中日常噪音是否超過法定標準,是否給張某家造成實質性干擾,是否構成侵權。二是張某家中天花板漏水的責任歸屬問題,漏水修復的費用及實施主體如何確定。
二、雙向疏導共情,化解噪音糾紛。關于爭議焦點一,李某認為家中有幼兒,日常跑跳、玩具掉落、挪動家具屬于正常活動,不構成侵權。張某認為幼兒在室內跑跳、玩具掉落、挪動家具產生的噪音已經干擾其正常居家生活,構成侵權。針對該問題,調解小組一方面對于張某年事已高受干擾的感受表示理解,做好情緒安撫,同時客觀向其說明李某照顧兩名年幼外孫的實際難處,引導其理解噪音存在的客觀性;另一方面,與李某深入溝通,了解其照料幼兒的實際困難,同時結合張某的年齡特點和身體需求,引導其換位思考年長者受噪音干擾的身體不適與心理感受,明確鄰里間的相互包容義務。通過雙向疏導,推動雙方從“對立指責”轉向“相互共情”,逐步放下抵觸情緒,為后續協商解決掃清障礙。
三、專業勘察定責,達成調解共識。關于爭議焦點二,李某認為陽臺漏水并非其自身導致,而是降水及房屋質量問題引發。張某認為水是從李某家漏至自家, 李某應承擔維修責任。針對漏水責任歸屬這一需專業認定的爭議焦點,房產部門專家聯合小區物業維修人員,前往雙方房屋進行現場勘查,通過對陽臺下水管線、防水層、漏水點走向等關鍵部位的專業檢測,最終出具明確勘查結論:漏水系李某家陽臺下水管線私自改造后,防水施工不到位所致,與房屋公共區域無關,李某對漏水問題承擔全部責任。勘查結論出具后, 調解小組向李某詳細解讀勘查依據,釋明相鄰權中關于房屋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打消其對責任歸屬的質疑,使其認可自身修復義務,解決了責任認定這一核心爭議。李某在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后,當場對張某表示歉意,張某也理解李某的難處,表示只要漏水點堵上了,不需要賠償損失。最終, 在調解小組的引導下,雙方就噪音、漏水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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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張某與李某達成和解,李某致歉并承諾盡快為長孫找托管班,在次孫的活動區域鋪設雙層隔音墊;同時對漏水點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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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288 條、第 289 條、第 2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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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紛要旨
本案是鄰里之間因日常噪音干擾與房屋漏水損害疊加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具有矛盾交織、情感對立明顯、責任認定依賴專業技術的特點,如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易激化鄰里矛盾,難以實現實質化解。本案中,綜治中心牽頭統籌人民調解力量與房產專業技術資源,組建調解小組,形成“調解經驗+專業技術”的聯動模式,破解單一主體解紛能力局限,提升糾紛化解的精準性與有效性。調解過程中,調解小組以“案結事了人和”為目標開展聯動調解。首先采用“一對一”與“背靠背”溝通模式,降低雙方對抗情緒,精準梳理爭議焦點;其次通過傾聽雙方訴求與實際困難,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疏導當事人情緒,化解對立心理;最后,由房產部門專家與物業人員現場勘察,通過專業檢測明確責任,以客觀結論消除爭議,輔以釋法明理強化責任認知,最終促成雙方和解,做到矛盾源頭化解,助力社區和諧穩定。
推薦部門: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沈陽市皇姑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 沈陽市皇姑區房產局
來源:多元解紛案例庫
審核丨黃艷輝
編輯丨秀 姿
制作丨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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