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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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程序中,不少被執行人為規避執行,借用案外人賬戶收支資金、開展經營,導致申請執行人難以實現債權。很多申請執行人認為,案外人提供賬戶供被執行人使用,就可直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那么,案外人提供賬戶給被執行人使用,能否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最高院在《長城資管公司、田某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變更、追加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范圍,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即使有證據證明案外人提供賬戶給被執行人使用,法院也只能凍結該賬戶內的資金,不能凍結案外人其他賬戶的資金,更不能執行案外人名下的其他財產。
【裁判觀點簡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中,被執行人某公司為逃避執行,長期借用案外人張某的銀行賬戶,用于收取經營款項、支付相關費用,申請執行人發現后,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
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張某僅單純出借賬戶,未參與被執行人的經營活動,未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也未從中獲取利益,不符合法定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的追加申請。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最高法申請監督,最高法維持了原審裁定,明確單純出借賬戶不構成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事由。
二、法定依據:追加被執行人的核心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追加被執行人需符合法定情形,主要包括股東未足額出資、抽逃出資,合伙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第三人書面承諾代償債務等。
上述規定中,并未將“單純出借賬戶”納入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這是因為,追加被執行人屬于對案外人實體權利的重大處分,必須嚴格遵循“法定主義”原則,無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得擅自追加,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三、例外情形:案外人需擔責的特殊情況
雖然單純出借賬戶無法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但并非所有情形下案外人都無需擔責。若案外人存在以下情形,申請執行人可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是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幫助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規避執行;
二是明知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仍出借賬戶,協助其逃避執行并從中獲利。
周軍律師提醒,案外人單純提供賬戶給被執行人使用,不屬于法定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追加申請;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借用案外人賬戶的,可向法院申請凍結、扣劃該賬戶內屬于被執行人的資金。若有證據證明案外人存在惡意串通等情形,可另行提起訴訟,要求案外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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