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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檢察日報》6版
“我的辦案故事”欄目
原標題
守住罪與非罪邊界
口述人:楊光輝
整理人:本報通訊員 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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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在信訪接待室接待來訪群眾,并對其進行釋法說理。
“她就是想騙我錢!公安機關為啥不立案?”2025年11月的一天,蔡某攥著一沓證據材料,怒氣沖沖地走進我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我耐心接待,讓蔡某道出其中原委——
蔡某從事家電生意,顧客都是街坊鄰里。他平時待人和善,從未與人結怨,生平第一次到派出所報案,便是因為張某在2025年7月向他借了6000多元,遲遲不還。“一開始她說過段時間肯定還錢,但后來卻電話關機、微信不回,她肯定是在騙我。”蔡某越說越生氣。然而,公安機關調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蔡某申請復議、復核,公安機關仍維持原不立案決定。這樣的結果,讓他感覺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于是來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了解案情后,我耐心安撫蔡某的情緒,并著手了解案情。經調閱公安機關卷宗,我發現雙方各執一詞:一邊是蔡某言之鑿鑿、每一句話都透著“被騙”的憤懣,反復強調“她就是故意躲著我,這不是詐騙是什么”;另一邊是張某表示自己從沒想過騙人,只是事出有因才暫時沒還款。看似雙方都有理,這到底是刑事詐騙還是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成了必須厘清的核心問題。
為了查清真相,我再次詢問蔡某,他說起借錢的過程:2025年7月9日,張某通過微信聯系蔡某,說有急用要借4000元,表示第二天就還,蔡某答應了。然而次日,張某說需要再借3000元,并表示和之前借的4000元一起歸還,蔡某再次轉給她2954元。
隨后,我反復核查案卷中的每一份證據: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張某最初以租攤位為由借款,并多次承諾次日還款,轉賬記錄清晰印證了兩筆借款的時間和金額;而張某在供述中表示,借錢確實是租攤位,但與出租方發生口角導致攤位沒租成。偏偏此時父親得了惡性腫瘤,需住院化療,其才將借來的錢先用于給父親治病,后因微信賬戶被凍結沒有及時還錢。其丈夫聯系過蔡某,解釋未及時還錢的原因并請求蔡某寬限一段時間。
通過審閱案卷,我發現公安機關前期的調查存在幾處疏漏:張某說其父住院化療、微信賬戶被凍結,但案卷中并無相關證據佐證;張某稱自己擺攤賣鹵鵝,有穩定收入,具備還款能力,但案卷中無收入證明材料。這些模糊的細節,不僅是雙方矛盾的焦點,更是界定罪與非罪的關鍵。
為此,我再次聯系辦案人員要求進一步調查核實。經查實,張某借款的確是為了租攤位,但攤位因故未租成,恰逢其父生病,其便將借款用于給父親治病。張某當時有穩定的收入流水,借款時具備還款能力,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其并非刻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錢財,也并非刻意逃匿、逃避還款。綜上,我們經分析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張某具有非法占有蔡某錢財的主觀故意,張某的行為是民間借貸中常見的出現變故后逾期還款問題,并未觸犯刑法,不構成詐騙罪,公安機關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
查清真相后,我隨即聯系蔡某,把我們補充核查的每一份證據都擺在他面前。我和值班律師告訴他,張某借款時有還款能力,借款后家庭出現重大變故導致一時無法全額還款,難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蔡某對我們的調查情況表示認可。但雙方矛盾的根源在于何時歸還借款,為此,我們耐心釋法說理并組織雙方當事人面對面協商,張某當場寫了欠條,明確了分三期還款的計劃。蔡某拿著欠條對我說:“謝謝你們。”
在常見多發的借款糾紛案件中,立案監督工作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重點關注借款人是否虛構借款事由、有無償還能力這些關鍵點,既要讓無辜者免于被追究,又要依法保障債權人權益。
(口述人單位: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檢察院)
第103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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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檢察日報
編輯丨李昂
投稿郵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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