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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布裹著籃球,掛在陽臺上。
白布上寫著她的名字和"打死你"之類的攻擊字句。
他每天走到陽臺,對著籃球又打又罵。
不是打籃球,是打那個名字。
她住在那間房子里,每天看著那個寫著自己名字的籃球被反復擊打,聽著伴隨每一次擊打的咒罵。
2011年3月,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
法官陳靜審理這起離婚案時,小麗——那個白布上寫著她名字的女人——抱著籃球出現在她面前。
陳靜后來回憶:"眼中是恐懼還有無助。"
陳靜需要回答一個問題:打籃球算不算打人?
法律對此沒有先例。
身體暴力有傷痕,有驗傷報告,有法律條文。
精神暴力呢?一顆籃球,幾句罵人的話,能算什么?
陳靜翻遍了當時能找到的文件,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找到了依據。
那份指南對精神暴力的定義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
2011年6月,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兒子歸母親,倪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判決書寫道,擊打特定籃球并謾罵的行為"從視覺上已對原告造成了精神折磨,使原告產生恐懼感,該行為對原告構成了精神暴力"。
"視覺上"。這兩個字是關鍵。
籃球不是人,打籃球不是打人,但寫上名字和攻擊字句、每天擊打、配以咒罵——這個行為在"視覺上"造成了精神折磨。
法律通過"視覺"這個入口,看見了原本看不見的傷害。
2014年2月,這個案子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司法干預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成為全國首個將非身體接觸的精神侵害認定為家暴的判例。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將"精神侵害"納入家暴概念,明確列舉"經常性謾罵""恐嚇"。
法律往前邁了一步。
有人把籃球案里丈夫的行為比作"厭勝之術"。古人扎草人寫生辰八字,針扎火燒,詛咒對方遭殃。這不是迷信嗎?
2013年,美國肯塔基大學的C. Nathan DeWall團隊做了另一件事。他們讓被試對著代表特定人物的巫毒娃娃扎針。
9項實驗,1376名被試。結果是:扎的針數能有效反映被試的攻擊傾向。
研究依據的是心理學上的"相似律"——這個概念由Rozin、Millman和Nemeroff在1986年提出:人會不自覺地將象征物與被象征者等同,作用于象征物的行為會引發與直接作用于本人相似的心理反應。
沒有玄學。
科學只是驗證了人類千百年來共享的一種心理直覺——我們會把象征物當成被象征者本身。
打一個寫著你名字的籃球,和扎一個寫著你名字的草人,在心理機制上是同一件事。正如巫毒娃娃實驗所揭示的,攻擊象征物,就是對象征者本人的攻擊。
莆田法院的認定沒有錯。
那顆籃球確實是一種暴力——只是暴力沒有落在身體上,而是落在了象征上。
但是,非視覺呢?
2022年8月,重慶渝北。
王靜和丈夫陳紹林吵了一架。她出了門,去了前夫李浩家留宿。
第二天,她被發現死在前夫李浩的床上。全身赤裸。法醫判定:猝死。
陳紹林稱妻子婚前隱瞞了艾滋病史,懷孕后引產——岳母段惠萍對此有反駁,稱艾滋是陳紹林傳染給女兒的。關系早已不和。陳紹林拒付喪葬費。
岳母段惠萍把他告上法庭。2023年5月10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多方調解下達成的協議中:陳紹林支付8000元喪葬費,退回王靜的金戒指一枚;李浩自愿補償10000元。
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釋明:喪葬費"雖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夫妻扶養義務范疇,但卻是夫妻之間應盡的道德義務"。
"義務"這個詞沒有錯。
婚姻存續期間,配偶間的扶養義務和喪葬義務確實存在。法律只看關系是否存續,不管關系里發生了什么。
但問題也在這里。
網友炸了。
多數人同情陳紹林。
有人說"法律太冰冷"。有人質問:妻子死在前夫床上,還要丈夫掏錢安葬,憑什么?
也有人支持判決:"法律歸法律,感情歸感情。"——但這句話本身就說出了問題:法律把"感情"劃在了自己的地盤之外。
還有人對前夫李浩的角色提出質疑。一個已婚女人深夜去前夫家留宿,第二天赤裸死在他床上。
李浩說王靜打電話請求借宿一晚,他同意了——但沒有人能驗證那天夜里究竟發生了什么,因為陳紹林放棄了尸檢的權利。
李浩在庭上主動表示愿意出10000元喪葬費。有人說這是愧疚,有人說這是"道德圍獵"后的危機公關。
網友的憤怒不是無法無天。他們憤怒的是——法律看到了陳紹林的"義務",但沒看到他的恥辱。
想象一下那個場景:他接到通知,妻子死在別人家里。他去認尸的時候,面對的是一具全身赤裸的身體。鄰居們竊竊私語,他在所有人眼里成了一個"被戴綠帽子的男人"。這不僅僅是一次死亡,更是一次公開的、無法辯解的社會性死亡。那種"丟人"的感覺像一根刺,扎在每一個熟人看他的眼神里。而這些,在法律的天平上,沒有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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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與看不見之間,差了一個"載體"
兩個案子放在一起看。
莆田案,法律看見了一顆籃球帶來的精神暴力。那顆籃球是恐懼的物理載體——法律通過這個載體,把"看不見的恐懼"變成了"看得見的精神暴力"。
重慶案,法律看不見什么?
看不見陳紹林的恥辱。
不是恥辱不存在。是恥辱沒有"載體"。
籃球案里有顆籃球——看得見、摸得著、可以被寫進判決書的物理客體。重慶案里有什么?一段不和的婚姻?一個深夜去前夫家的女人?一個被要求履行義務的男人?
這些東西在法律上沒有形狀,沒有重量,寫不進判決書。
更深一層。
法律識別精神傷害的框架,是從"施害—受害"的暴力模型出發的。
有人打籃球罵你,你是受害者,這是精神暴力——邏輯通順。
但"我的配偶死在別人床上,而我被要求當作什么都沒發生"——誰是施害者?
妻子?她已經死了。
前夫?法律上無證據證實不法行為。
社會?社會不是法律主體。
沒有施害者,就沒有受害者。沒有受害者,就沒有傷害。法律在這條邏輯鏈的盡頭,看不見陳紹林。
莆田法官陳靜說過一句話:"擊打那個籃球造成的后果,可能會比身體暴力更嚴重。"她說的是籃球案。但這句話放到重慶案同樣成立——陳紹林承受的精神沖擊,可能比很多身體暴力更嚴重。
只是法律還沒學會看見這種傷害。
一個分析工具:法律視覺分析三問
當一個傷害發生時,法律能不能看見它,取決于三個條件。
你可以把它當作一個通用的"法律視覺分析"框架,拿去套任何"好像被傷害了但又說不出來"的事件:
條件
籃球案
重慶案
第一問:有沒有"載體"?
讓無形的傷害變得可舉證、可描述——籃球、驗傷報告、聊天記錄、監控視頻,都算載體。
? 那顆寫了名字的籃球,就是恐懼的物理載體。
? 恥辱沒有物理痕跡。沒有一個物體可以拿出來說"看,這就是他受到的傷害"。
第二問:有沒有"施害者"?
法律需要一個明確的動作發出者,才能啟動歸責鏈條。
? 倪某是明確的施害者——他每天擊打那顆籃球。
? 沒有證據證明誰"害了"他。妻子死亡,前夫無法律確證的責任。
第三問:有沒有"責任方"?
在現有的法律關系框架內,能不能找到人為此負責。
? 婚姻存續,倪某有義務停止暴力。
△ 有(陳紹林是法定配偶),但法律只看見了"要他付錢"的義務,沒看見"他的創傷"該由誰認領。
籃球案滿足了三問,所以法律看見了那顆球里的恐懼。
重慶案只有第三問勉強滿足(只看見了義務,沒看見創傷),前兩問全部斷裂。
以后你再看到任何"好像被傷害了但又說不出來"的事件——職場霸凌、冷暴力、情感操控——都可以拿這三問問自己。
如果三問里有兩問答不上來,那基本可以確定:在法律層界定很難。
但是:這不等于法律欠陳紹林賠償。
王靜已死,死因經法醫推斷為猝死,李浩報警且配合調查,并無證據顯示誰"害了"她。
陳紹林自己拒絕尸檢,也關上了確認死因的另一扇門。
法律看不見他的恥辱,他自己也沒給法律一把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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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方在怎么做?
英國2015年將"強制控制"(Coercive Control)入刑。不需要打人,不需要罵人,只需要讓對方持續活在恐懼和無力中——限制社交、控制財務、監視行蹤、貶低羞辱——最高判5年。
2023年,英國進一步擴大適用范圍:依據《Domestic Abuse Act 2021》對《Serious Crime Act 2015》第76條的修正條款,分居后的前伴侶實施強制控制,同樣構成犯罪。
蘇格蘭。2023年7月27日,金伯利·米爾恩從福斯公路大橋跳下身亡。她的丈夫李·米爾恩在其去世前的18個月里對她實施了身體和精神的雙重暴力——掐頸、拖拽、限制食物、控制金錢、試圖切斷與家人的聯系。
案件經調查與檢方重新定性后,2026年4月10日宣判:李·米爾恩被判過失殺人罪,8年監禁加3年延長監督期。
這是蘇格蘭首例施虐者對伴侶自殺承擔刑事責任的判決。法官洛娜·德拉蒙德在庭上說:"家暴很少只是一個事件。它不僅是暴力行為,還包括更隱蔽但同樣有害的權力和控制。
這些行為日積月累,增加壓力和恐懼,侵蝕信心和獨立。"
與此同期,蘇格蘭的《刑事司法現代化與家暴行為審查(蘇格蘭)法2025》規定的家暴自殺審查制度在2026年4月1日正式生效,要求每例疑似與家暴相關的自殺必須進行全面的跨機構審查。
再看菲律賓。2014年的Valino v. Adriano案,最高法院判決法定配偶的喪葬義務優先于同居伴侶,即使分居多年。
邏輯近似重慶案——婚姻存續,義務就在。但菲律賓的判決至少承認了這種義務的"沖突性",在判決書中討論了為什么法定義務應該優先。
重慶案的調解直接跳過了討論——法官說喪葬是"道德義務",專家說"可以被減輕但不能被免除",一句話蓋棺定論。
區別在于:一個是"我承認你的痛苦存在,但法律要求這樣做";另一個是"你的痛苦不在我的視野范圍內"。
法律看見了,但法律還“沒學會”
一個籃球,一張床。
法律透過籃球看見了恐懼。
法律透過那張床,只看見了義務。
籃球案教會法律一件事:傷害不一定有傷口。2011年那個判決,在中國反家暴的歷史上是一條清晰的刻痕。
2014年入選最高法典型案例,2016年寫進法律,2026年還在被討論、被普法、被爭議——這個案子的生命力本身就說明,法律要學會看見一種看不見的傷害,需要時間。
重慶案應該教會法律另一件事:創傷不一定有施害者。
一個人被背叛、被欺騙、被當眾羞辱——妻子死在別人床上,他成了所有人議論的對象,然后被要求掏錢安葬。
他的痛苦真實存在,但法律看不見,因為法律需要一根線把痛苦和某個施害者連起來,這根線在重慶案里不存在。
這不是要給陳紹林翻案。
他拒付喪葬費,調解出了8000元加一枚戒指——這個數字在法律框架內合理。這是要說:當一個法定義務與一個人的精神創傷直接沖突時,法律能不能至少承認那個創傷的存在?
承認不等于免除。
但連承認都沒有,那個調解就只能是"冰冷的法律"——這四個字不是網友胡說的。
法律的進步不是學會看見一種看不見的傷害就完成了。
是學會看見所有看不見的傷害——然后決定怎么處理。
看見了,哪怕最后還是要求他付那8000塊錢,至少他知道:法律看見了。
沒被看見的人,連憤怒都找不到出口。
【參考來源】
[1] 莆田籃球案:央廣網/中國新聞網2026年6月22日報道"經常性謾罵和自殘威脅也是家庭暴力 專家解讀精神暴力典型案例";東南網2015年11月24日判例報道"莆田去年涉家暴案件共547件"(含5000元撫慰金判決內容);CCTV法治在線2026年6月22日專題。
[2] 陳靜法官引言:央廣網2026年6月22日逐字確認——"眼中是恐懼還有無助"、"擊打那個籃球造成的后果,可能會比身體暴力更嚴重"。
[3] 2008年審理指南精神暴力定義:央廣網2026年6月22日引用原文——"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 判決書"視覺上"表述:央廣網2026年6月22日引用判決書原文——"從視覺上已對原告造成了精神折磨,使原告產生恐懼感,該行為對原告構成了精神暴力"。
[5] 但淑華教授觀點:央廣網2026年6月22日逐字確認——"不是說謾罵一定都構成精神暴力,還是要有一個程度和頻率的要件"。
[6] 重慶喪葬費案:CCTV12《法制深壹度》2025年1月4日播出;光明網2025年1月12日報道;中華網/極目新聞2025年1月14日報道。
[7] 重慶案法官與專家原話:光明網原文——法官:"喪葬費雖不屬于夫妻之間扶養的法律范疇,但卻是夫妻之間應盡的道德義務";李明舜:"即使一方有過錯,這種責任可以被減輕,但不能被免除"。
[8] DeWall等巫毒娃娃研究:DeWall, C.N., Finkel, E.J., Lambert, N.M., et al. (2013). "The voodoo doll task: Introducing and validating a novel method for studying aggressive inclinations." Aggressive Behavior, 39(6), 419-439. 九項實驗,總樣本N=1376。
[9] 相似律(Law of Similarity):Rozin, P., Millman, L., & Nemeroff, C. (1986). "Operation of the laws of sympathetic magic in disgust and other domain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50, 703-712。
[10] 英國強制控制入刑與修正:Serious Crime Act 2015, Section 76;《Domestic Abuse Act 2021》對s.76適用范圍的修正條款,2021-2023年間分階段生效。
[11] 蘇格蘭Lee Milne案:COPFS(蘇格蘭檢察院)2026年4月10日官方新聞稿"Domestic abuser who caused death of wife sentenced following landmark prosecution";judiciary.scot判決書HMA v Lee Milne (2026-04-10);ITV News 2026年4月10日報道。
[12] 蘇格蘭家暴自殺審查制度:The Criminal Justice Modernisation and Abusive Domestic Behaviour Reviews (Scotland) Act 2025,2026年4月1日生效;制度介紹。
[13] 菲律賓Valino v. Adriano案:菲律賓最高法院G.R. No. 182894, 2014年4月22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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