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何文平律師 公眾號:何以為法 2026年6月17日
自我從轉型成為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以來,第一次參與具有比較有強對抗性的庭前會議,是在烏拉特前旗的尋釁滋事案中。
那次的庭前會議,讓我了解了羅秋林律師在庭前會議中的操作流程。并且通過那次經歷,以及后來我自己辦案時關于庭前會議的實踐,我深刻地體會到:真正重要的庭審,往往在開庭之前就已經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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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律師的主戰場在法庭上,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才是決定勝負的關鍵。其實,對于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尤其是強對抗案件和無罪辯護案件來說,庭前會議的重要性,一點都不亞于正式庭審。
甚至有時候,案件的走向,在庭前會議階段就已經能夠看出端倪。
上周去廣州學習了李揚律師關于《刑事辯護庭審實戰策略與技巧》的課程,其中關于庭前會議的內容,讓我頗有感觸,也結合辦案經驗談談自己的理解。
在很多律師眼里,庭前會議似乎只是一個程序。
但在實務中,它絕不僅僅是程序。尤其是在無罪辯護案件中,即使辯護律師不申請召開庭前會議,法院往往也會主動決定召開。
為什么?
因為案件爭議大,程序復雜,正式庭審前需要先梳理爭點。
而對于辯護律師來說,如果法院沒有主動召開庭前會議,就需要認真思考一個問題:這個案件,是否需要主動申請召開庭前會議?
這其實是一個辯護策略問題。
李揚律師講過一句話,我印象很深:
庭前會議,雙方都在看對方的態度。
這句話非常準確。
控辯雙方表面上討論程序問題,實際上是在觀察彼此。
檢察機關在看:辯方到底掌握了多少材料?無罪意見是否堅定?核心的攻擊重點在哪里?
而辯護律師也在看:公訴方對哪些問題避重就輕?哪些問題敏感?哪些證據存在漏洞?
某種意義上講,庭前會議也是一次“預演”。
庭前會議中,非法證據排除往往是最核心、最激烈的爭議點之一。
實務中,很多律師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當辯方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時,公訴人經常會以一句話回應:“辯護人提出的排非申請,缺乏明確線索。”
這幾乎已經成為非法證據爭議中的常見答復。
那么,面對這種情況怎么辦?
其實,我自己的理解是: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某一個法條上,更不要期待一次申請就能解決問題。
刑事辯護,而是系統性作戰(李揚博士提出的新觀點)。
尤其是非法證據排除,更需要“組合拳”。
一方面,要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規定,明確指出取證程序(比如誘供)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也要結合訊問同步錄音錄像、提訊登記表、體檢記錄、看守所出入所記錄、證人證言等客觀材料進行相互印證。
有時候,在開完庭前會議后,可能會出現后不一樣的后果。
比如,是否具備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審的條件。
如果庭前會議中,辯護律師提交了新的客觀證據,導致案件證據體系發生重大變化,那么完全可以圍繞羈押必要性審查繼續發力,申請取保候審。
此外,還有一個經常被忽視的重要制度——撤回起訴。
根據《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法發〔2024〕1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庭前會議中聽取控辯雙方對事實和證據的意見后,對于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訴。
這個規定說明:庭前會議不僅是整理爭點的平臺,也可能成為推動案件轉向的重要節點。
當然,建議撤回起訴,不等于一定撤回。
但至少說明,當案件存在明顯證據重大變化時,庭前會議可能成為案件糾偏的重要機會。
此外還有一點就是,如果案件經過庭前會議后,律師發現證據變化、量刑空間變化,或者案件走向發生改變,那么是否促成認罪認罰,也應納入辯護策略的考量。
關鍵在于:認罪認罰應當是理性選擇,而不是被動妥協。
在實務中,有的律師在庭前會議上提了一堆意見,正式開庭后卻只字不提。
李揚律師說,這樣的辯護方式,往往會削弱辯護效果。
因為庭前會議和正式庭審,本質上不是兩個割裂的程序,而是同一套辯護體系中的不同階段。
換句話說,庭前會議上提出的意見和申請內容,一定要與庭審內容遙相呼應。
為什么?
因為刑事辯護講究的是體系化表達。
比如,辯護律師在庭前會議中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那么庭審中的舉證、質證和辯論,就應當繼續圍繞取證程序是否合法、證據真實性是否存疑展開論證。
再比如,庭前會議中申請重新鑒定,那么庭審中就需要進一步論證原鑒定意見存在的問題,以及重新鑒定對于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性的必要性。
如果庭前會議提了,庭審中卻不提,法官很可能會認為,辯護人自己對該意見都沒有足夠信心。
相反,如果一個意見從庭前會議開始提出,在庭審中反復印證、強化,再到辯護意見中系統總結,就會形成完整的論證閉環。
這種前后呼應、層層遞進的表達,才能形成完整的辯護邏輯鏈條。
刑事辯護像下象棋一樣,真正決定勝負的是落子之前的布局。
而庭前會議,恰恰就是布局的重要一環。
很多案件的結果,并不是輸在法庭上,而是輸在沒有提前準備、沒有提前預判、沒有提前行動。
好的辯護,從來不是臨場發揮。
而是謀定而后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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