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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和安徽省總工會等四個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調整安徽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6〕71號),對于維護高溫場所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 7月3日,“安徽人社”微信公眾號發布了安徽省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政策解讀。
發放范圍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發放條件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發放標準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調整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25元,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有價證券代替。
發放方式
我省自2011年建立高溫津貼制度以來,一直采用按天發放的方式,為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同時又不過多增加用人單位的負擔,在高溫津貼發放方式設置上仍選擇按天發放。氣溫以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發放要求
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條件,健全完善高溫津貼支付制度,通過平等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具體標準。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降低勞動者工資。高溫津貼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在用人單位成本中列支。
監督檢查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規定,切實維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執行時間
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72號)同時廢止。
來源:安徽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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