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鍵傷企”偽裝性強,常借輿論監督、職業打假、消費者維權等外衣掩飾不法目的;公司化運營,大量黑公關注冊“空殼公司”,形成撰稿、發文、刪帖流水線;成本失衡,“指尖造謠”成本趨近于零,而受害企業辟謠、維權卻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
◆“按鍵傷企”亂象主要分化為IPO敲詐、自媒體常年索費、同業惡意抹黑、AI水軍流量牟利四種形態。
◆當負面輿情大范圍傳播擴散,企業前期形成的品牌聲譽很難全面挽回,商譽修復需要耗費漫長周期與巨額成本。
◆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的“人格權禁令”具備獨立非訴程序優勢,無須依托后續訴訟即可生效,可快速制止不實信息傳播、防范企業商譽持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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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由AI生成 王鳳宇制作)
新品剛發布就遭惡意抹黑;企業準備上市,有人發來“求證函”,以合作之名索要封口費;為打壓競品,委托無資質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捏造競品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實信息,并雇用水軍全網批量傳播……近年來,涉企網絡侵權明顯增長,不法分子利用AI生成、批量洗稿技術,靈活切換敲詐、詆毀、流量變現等牟利路徑。
“按鍵傷企”,是指不法分子借助自媒體、短視頻等網絡平臺,以輿論脅迫等方式,對企業實施商譽詆毀、財物勒索、同業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在網絡監管持續規范化的今天,為何“按鍵傷企”亂象屢禁不止?零散的侵權行為又是如何滋生蔓延直到形成完整產業鏈的?
亂象
侵權成本低,維權成本高
據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依鋒介紹,近年來,涉企網絡侵權咨詢明顯增長,受害企業遍布各行各業。作案模式從個體情緒化造謠,轉向產業化分工作案。不法分子利用AI生成、批量洗稿技術,靈活切換敲詐、詆毀、流量變現等牟利路徑。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浩文認為,“按鍵傷企”亂象有三大特征:一是偽裝性強,常借輿論監督、職業打假、消費者維權等外衣掩飾不法目的;二是公司化運營,大量黑公關注冊“空殼公司”,形成撰稿、發文、刪帖流水線;三是成本失衡,“指尖造謠”成本趨近于零,而受害企業辟謠、維權卻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按鍵傷企”早已跳出個體隨意造謠的范疇,逐步演變成跨行業、產業化的黑灰色產業鏈,持續侵擾市場主體、破壞營商環境。
網上惡意造謠、輿論脅迫等行為不僅給企業帶來直接經濟損失,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更觸碰了法律紅線。
商浩文表示,涉企網暴侵害的對象是企業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兩者本質上屬于市場經濟秩序中的商事人格權,且往往與財產權緊密關聯,企業可能因虛假信息出現股價下跌、合同解約、產品滯銷等情況。從刑法層面看,“按鍵傷企”可能涉嫌幾個罪名,借不實負面信息要挾付費刪帖的,涉嫌敲詐勒索罪;刻意編造虛假信息損毀企業商譽、造成重大損失的,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惡意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涉嫌尋釁滋事罪。從經濟法層面看,2025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拓寬了規制邊界,無論是同業直接詆毀,還是雇用自媒體、水軍間接抹黑經營者均屬違法,平臺怠于處置侵權內容,也要依法承擔對應責任。
當前,此類黑灰產主要分化為IPO敲詐、自媒體常年索費、同業惡意抹黑、AI水軍流量牟利四種形態。2025年,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團伙敲詐案,宋某等3人向全國180余家擬上市企業寄送“求證函”,以全網刊發稿件相要挾,借虛假合作索要封口費。受上市規則約束,多數企業忌憚網絡輿情影響審核進度,無奈選擇“破財消災”。今年3月,宋某等3人因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拘役四個月不等刑罰,各并處罰金。辦案檢察官張玲、楊陳璐告訴《方圓》記者,不法分子以“求證函”實施軟性敲詐,是資本市場新的犯罪類型,已成為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原反傳銷自媒體運營人胡某某為牟利伙同4人編造不實負面信息向企業施壓,假借商務合作索要保護費,累計敲詐勒索全國40余家企業180萬余元。據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牛國棟介紹,胡某某等人互相配合,呈現明顯團隊化作案特點,給涉案企業的品牌信譽與市場信心造成嚴重打擊。2024年9月,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主犯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對犯罪團伙其余成員也分處相應刑罰。經檢察機關跟進督促,胡某某等人陸續退贓,40余家被害企業經濟損失被挽回。同業惡意抹黑是破壞力極強的不正當競爭模式,嚴重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上海市嘉定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損害商品聲譽案,揭露了行業惡性競爭中暗藏的黑灰產生態。陳某、周某為推廣自家代理的脫毛儀品牌,打壓競品,趕在電商銷售旺季前夕,委托無資質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偽造權威檢測機構印章,捏造競品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實信息,并雇用水軍在全網批量傳播。該惡意輿論造成競品企業直接經濟損失達900余萬元,嚴重擾亂了企業正常經營。2024年10月,兩名被告人及涉案公司被依法定罪處罰。
AI水軍流量牟利也是當前治理難度較大的新型“按鍵傷企”模式,這類謠言傳播更隱蔽、迭代更迅速。近日,山東省煙臺市警方破獲了一起AI水軍黑灰產案件。犯罪團伙利用AI批量編撰企業不實負面稿件,虛構產品存在隱患和企業經營虧損等內容全網投放,累計發文70余萬篇,非法獲利180余萬元。該團伙沒有使用傳統的直接索財模式,而是憑借海量負面內容獲取平臺流量分成。據辦案民警介紹,此類新型AI“水軍”不敲詐、不收費、不引流,只掙平臺流量費,相較傳統黑灰產查處難度更大。
然而,僅追究造謠企業的行為人責任就能彌補企業遭受的所有損失嗎?事實上,當負面輿情大范圍傳播擴散,企業前期形成的品牌聲譽很難全面挽回,商譽修復需要耗費漫長周期與巨額成本。即便相關行為人最終被司法機關定罪追責,也不意味著企業遭受的傷害就此畫上句號。
一家上市企業法務坦言:“我們企業深受網絡惡意抹黑的困擾,時不時遭遇有組織水軍的集中圍獵、批量造謠。一旦發生這類情況,我們內部會盡力遏制輿情,但大量隱性損耗難以量化核算。放眼全行業,同類遭遇已是普遍現象。”
相較于企業遭受的經濟損失,此類網絡侵權亂象背后的維權更為棘手。“現實中,企業維權成本高與侵權成本低形成倒掛,是亂象屢禁不止的關鍵誘因。”陳依鋒表示,企業從證據公證、平臺投訴到立案訴訟,周期動輒數月,中小微企業承壓明顯,輿情帶來的商譽受損、客戶流失、融資受阻等隱性損失更無從定損。網絡的匿名性、跨地域性是當前“按鍵傷企”類案件取證追責的核心阻礙:不法分子普遍使用虛擬號段、境外郵箱或購買他人實名賬號作案。一旦被發現或舉報,其賬號便快速注銷,大量原始數據極易滅失,難以精準鎖定作案主體。
問題
制度供給不足
司法適配存在短板
從立法和司法層面系統剖析,治理“按鍵傷企”亂象面臨著制度供給不足和司法適配短板等問題。
立法層面,制度供給不足的問題尤為突出。
“面對迭代升級的‘按鍵傷企’亂象,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呈現‘有基礎、無專章’的結構性短板。民法典、刑法對企業名譽侵權、商業信譽損害有分散條款可以適用;2024年頒布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覆蓋組織與個人,但整體規制重心仍偏向對自然人權益保護,缺乏獨立的涉企網絡暴力概念、典型行為清單與針對性罰則;2025年施行的民營經濟促進法雖已增設禁止利用網絡暴力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專門條款,但配套細則、認定標準與執法司法銜接機制尚未完善,仍需加大涉企網絡侵權領域的體系化立法力度。”商浩文說。
具體到刑事立法領域,單一的損失認定標準進一步放大了維權弊端。商浩文指出:“從刑事立法來看,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定罪門檻設置偏重實體企業直接經濟損失,而品牌貶值、市場份額縮減、企業上市受阻、投資融資中斷等無形資產損失難以納入損失認定范疇。商譽類損失本身具備隱蔽性、長期性特征,和造謠抹黑行為之間的因果鏈條取證煩瑣,達不到直接損失標準的惡意傷企行為無法啟動刑事立案。”
同時,司法實務適配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堵點,使得現有法律難以有效規制“按鍵傷企”新型網絡違法犯罪行為。陳依鋒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網絡“軟暴力”敲詐勒索規制不足,傳統敲詐勒索以顯性“威脅、要挾”為構成要件,而“按鍵傷企”的不法分子則以持續散播負面輿情、暗示輿論施壓等隱性方式脅迫企業,對此類心理強制的軟暴力手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大量案件難以啟動入罪追責程序。二是商譽損失認定規則滯后,司法以傳統直接經濟損失作為入罪核心標準,無法覆蓋企業商譽貶值、估值縮水、市場份額流失等數字化損失,致使損害商業信譽類案件入罪門檻過高、追責難度大。三是跨域犯罪治理存在壁壘,針對行為人、服務器、資金鏈路跨境的網絡案件,現有司法協作機制效率偏低,難以實現有效追責,存在治理漏洞。四是缺乏惡意行為累積評價機制,不法分子利用多賬號、跨平臺實施小額多次敲詐,因無法累計評價、合并追責,大量輕微惡意行為得以逃脫刑事處罰,持續侵害企業權益。
除了司法實務適配不足,追責體系的碎片化漏洞,也是亂象久治難除的關鍵原因。商浩文介紹說:“在全鏈條打擊制度設計上,現行法律尚未形成覆蓋撰稿、發稿、刷量、刪帖、流量變現全鏈路的閉環懲戒規則。‘按鍵傷企’已形成上下游分工明確的成熟產業鏈,從空殼賬號注冊、黑稿批量撰寫,到水軍控評造勢、事后有償刪帖等,環環相扣,但現有法律法規多聚焦末端造謠發布人員,對上游工具開發、賬號倒賣、居間牽線等配套黑灰產業缺少明確追責依據,很難實現全鏈條溯源懲處。立法層面對網絡平臺事前監管義務只作出原則性表述,缺少分行業、分場景的剛性履職規范。疊加制度短板,企業普遍陷入維權周期長、舉證成本高、維權回報低的現實困境。各地司法機關難以形成統一裁判標準,進一步加劇了企業維權的不確定性。”
在跨域辦案的實務場景中,這一制度缺陷暴露得尤為明顯。陳依鋒表示:“針對跨地域、跨境作案,國內跨區域司法協作、跨境司法協助流程煩瑣,服務器設在境外、資金分流海外的團伙,資金鏈路和人員身份難以深挖,不法分子得以逃脫懲處。實務中還頻頻出現不法分子拆分敲詐金額、多賬號跨平臺小額索財的作案方式,因缺少違法行為累計追責制度,單筆涉案數額達不到立案標準便可以屢次逃脫刑事處罰,零散化的惡意侵權日積月累持續蠶食企業營商環境。多重行為障礙疊加,讓紙面上的法律約束難以轉化為現實震懾力,也是各類‘按鍵傷企’亂象屢禁不絕的重要誘因。”
對策
立足源頭治理
根治“指尖之惡”
面對當前涉企網絡暴力頻發、民營企業商譽易受侵害卻救濟滯后的突出問題,民營經濟促進法第59條明確規定,民營經濟組織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傳播渠道,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惡意侵害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網絡信息內容管理,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置惡意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信息,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人格權益受到惡意侵害的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格權益受到惡意侵害致使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投資融資等活動遭受實際損失的,侵權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這條法律規定為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提供緊急司法救濟的專門路徑,這也是對民法典第997條人格權禁令制度在商事領域的細化與強化。
湖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屈茂輝發表文章指出,民營經濟促進法重申“人格權禁令”主要立足民營經濟網絡侵權糾紛特殊性,聚焦惡意造謠、輿論抹黑、同業詆毀等亂象,能夠及時阻斷侵權行為,守住企業商譽保護底線。此外,人格權禁令具備獨立非訴程序優勢,無須依托后續訴訟即可生效,可快速制止不實信息傳播、防范企業商譽持續受損。同時還精準適配涉企網暴治理需求,明確將民營企業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及經營者相關人格權益納入保護范圍,增設“主觀惡意”認定要件,區分惡意抹黑與正常輿論監督,且放寬“難以彌補損害”的適用門檻,大幅降低企業維權難度。
商浩文則認為:“通過規范明確民營經濟促進法中人格權禁令制度的程序規則、認定標準等,建立禁令申請與刑事報案的信息互通機制,對于通過人格權禁令程序發現的重大涉企犯罪線索,相關單位可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構建起與刑事追訴的有效銜接機制。”
而在刑事層面,商浩文指出,亟須從法律規范層面明確涉企網絡暴力的行為類型與針對性罰則;進一步完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入罪標準,可考慮將“造成重大損失”調整為“造成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明確虛假信息“轉發量”“點擊量”達到一定標準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以解決損失因果關系的證明難問題。
針對“按鍵傷企”治理難題,陳依鋒從實務層面提出五項優化舉措:一是統一司法裁判標準,推動出臺專項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厘清網絡“軟暴力”入罪邊界、商譽損失認定標準、多次小額敲詐數額累計及跨案并案等規則:二是健全無形資產損失認定體系,聯合多部門建立商譽、品牌價值評估標準;三是落實平臺清單化管理,劃定平臺履職要求,明確侵權處置時限、主動刪帖義務、日志留存規則及算法推送侵權的連帶責任;四是開通涉企維權綠色通道,簡化立案流程,搭建跨區域辦案協作平臺,提升維權與辦案效率;五是強化源頭治理,多部門聯合整治非法賬號交易、黑產工具等上下游環節,鏟除黑灰產生存土壤。
為民營企業及經營者提供緊急司法救濟,及時制止涉企網絡侵權行為,是完善涉企網暴治理體系的重要法治突破。在立法、司法制度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多部門也在同步強化專項整治。
今年5月,中央網信辦開展“清朗·優化營商網絡環境 整治惡意炒作涉企信息”專項行動,通過下架清理侵權內容、關停處置違規賬號、依法懲處相關責任主體、通報曝光典型案例等舉措形成震懾效應。
同時,在中央網信辦指導下,重點網站平臺共同發布了《整治涉企侵權信息 優化營商網絡環境自律公約》,旨在進一步優化營商網絡環境,加大涉企侵權信息處置力度,切實維護企業、企業家網絡合法權益。公約提出,及時清理泄露企業家個人隱私的信息,嚴管侮辱謾罵、造謠誹謗企業家的言論。主動清理已核實的涉企虛假不實信息。嚴厲打擊各類網絡水軍。清理機器人賬號涉企評論信息,處置發布統一話術、同質化涉企信息的機器人賬號、水軍賬號。另外,加強榜單涉企話題管理,不得呈現AI生成的涉企負面信息。對AI生成的涉企負面信息予以限流。強化投流審核管控措施,堅決杜絕涉企負面信息“投流”行為。再者,關閉假冒仿冒新聞單位賬號,處置向企業發送“負面信息求證函”的“自媒體”賬號,以及以各種名義收取費用并開展所謂涉企監督的賬號。
各地網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加強合作,積極打通履職壁壘,有效破解單一部門監管盲區與執法短板。針對“按鍵傷企”跨區域、鏈條化作案特征,各地也在積極開展跨區域聯合執法、協同辦案。
當前,針對涉企網絡違法犯罪的治理體系正持續完善,但技術迭代速度始終快于規制更新速度,各類治理難題依舊存在。根治“指尖之惡”,不能僅依靠事后追責與專項整治,更需要立足源頭治理,補齊法律制度短板、健全多部門協同共治機制。唯有實現治理閉環,才能徹底斬斷網絡黑灰產利益鏈條,凈化網絡營商生態。
來源:檢察日報·深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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