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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腳剛把房子賣掉、過戶交房
后腳就傳來拆遷喜訊
補償價直接翻了一倍多
這潑天的富貴硬生生擦肩而過
換誰不心疼
賣家當場反悔要收回房子
買家當然不肯!
近日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就審結了這樣一起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剛賣完房就拆遷
賣家以“重大誤解”要撤銷合同
2024年11月,李先生委托中介出售其名下房屋。同月月底,經中介撮合,李先生與買家王女士以總價168萬元(約2.6萬元/㎡)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簽約后,王女士依約支付首付并辦理貸款,順利完成了產權過戶,取得房產證后入住。
不料,僅過去數日,李先生得知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補償標準達6萬元/㎡,向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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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配圖
賣家李先生表示,因長期異地照料病重親屬及處理喪事等無暇關注拆遷新聞,若簽約時知曉即將拆遷絕無可能出售,故其意思表示存在重大誤解,請求撤銷合同。
買家王女士則認為,其購房是自住剛需,為此已反復看房半年,并非炒房投機。168萬元符合簽約時同地段的市場行情,交易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決:駁回全部訴求!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先生全部訴訟請求。據悉,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經辦法官曹子彥指出
重大誤解是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時,行為人對合同性質、標的物品種、規格、質量、價格等方面產生的錯誤認識。
本案中,李先生對房屋的位置、面積、權屬等基本情況不存在任何認識錯誤,其出售房屋是基于自身生活需要作出的決策。合同簽約時,尚無行政部門明確將案涉房屋納入拆遷范圍的通知,同地段房價也未出現異常波動。李先生主張“若知悉即將拆遷絕不出售”,實為對未來收益落空的遺憾,而非對房屋當下屬性的認知偏差。簽約后,因拆遷補償方案導致房價暴漲,屬于履約完畢后新發生的事實,不能反推簽約時存在認識錯誤。房屋作為大宗商品,價格受政策、市場等因素影響產生波動本屬正常商業風險。李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知曉交易風險。合同一旦簽訂,雙方均應恪守誠信履行,事后反悔,于法無據,亦有悖契約精神。
來 源:新聞坊、廣州日報
值班編校:胡夢婷、徐貴保
值班主任:齊菲斐
值班編委:黃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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