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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離世前先后立下兩份“遺囑”,內容卻完全相悖。老人離世后,兩名子女各執一詞,引發繼承糾紛,甚至反目成仇。
◆后訂立的“遺囑”由于見證人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3名子女,被法院認定無效。
◆幾十年來,小兒子黃丁一直照料、陪護父母,是主要贍養人。他不明白,明明都是自己守在父母身邊,幾個姐姐也同意房子歸自己,為什么不能繼承?
◆檢察機關依申請監督,經審查認定,涉案第二份“遺囑”本質上是分家析產協議,遂依法抗訴,監督法院改判。
母親生前先后立下兩份內容相悖的“遺囑”,導致姐弟間產生繼承糾紛并訴至法院。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以最后訂立的為準”,但后訂立的“遺囑”被二審法院認定為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被判無效。
這份判決讓弟弟黃丁陷入深深的困惑:遺囑是母親的真實意愿,為何會被認定無效?自己悉心盡孝幾十年,難道最終不能合法繼承房產?
兩份相悖“遺囑”引發繼承糾紛
家住湖北省襄陽市的黃先生、彭女士夫婦共育有黃甲、黃乙、黃丙、黃丁四名子女,夫婦二人共有一套房產。
2001年,黃先生離世,其名下的一半房產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由彭女士及四名子女平均分割。加上本來擁有的50%房產份額,彭女士共享有全部房產60%的產權。彼時,家產劃分清晰,一家人相處和睦。
2012年11月,身體狀況尚可的彭女士寫下一份自書遺囑,將自己名下60%的房產份額,留給二女兒黃乙,彭女士簽字捺印。2016年10月,年事已高、行動不便的彭女士,由大女兒黃甲代筆,又立下一份標注為“遺囑”的文書,明確整套房產歸小兒子黃丁所有。文書上有彭女士簽字捺印,黃甲、黃乙、黃丙三人以見證人身份簽字,視為其均放棄了自己名下的份額,將全部房產留給黃丁。
2021年彭女士離世,原本和睦的家庭因兩份內容完全相悖的文書產生裂痕,房產繼承爭議隨之爆發。
二女兒黃乙率先反悔,并拿著2012年彭女士的自書遺囑,主張繼承母親的房產份額;小兒子黃丁則拿著2016年的文書,要求獲得整套房產的所有權。
曾經親密無間的姐弟二人,因房產繼承反目成仇、對簿公堂。
2022年4月,襄陽市樊城區法院依據“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以最后訂立為準”的法律規定,一審認定2016年的遺囑合法有效。襄陽市中級法院二審后認為,2016年的文書為代書遺囑,黃甲、黃乙、黃丙都是彭女士的法定繼承人,與涉案房產繼承存在直接利害關系,不具備代書遺囑見證人資格,因此該份文書被認定無效。
是遺囑還是分家析產協議?
“幾十年來都是我守在父母身邊,日常照料、看病陪護全靠我和愛人打理,當初姐姐們也都同意房子歸我,怎么會變成現在這樣?”二審判決結果讓黃丁難以接受,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后,他抱著一絲希望向襄陽市檢察院申請監督。2024年3月,該院正式受理此案。
兩份內容相悖的文書背后是否另有隱情?為查清案件事實,辦案檢察官多次前往社區走訪,開展實地調查取證。調查結果印證了黃丁的說法:幾十年來,黃丁始終與父母共同居住,是彭女士的主要贍養人。老人的日常起居、生病住院陪護均由黃丁夫婦全權負責,鄰里親友對此均有目共睹。就連黃乙的兒子,也從小跟隨黃丁一家生活,兩家關系曾經十分融洽。
辦案檢察官又分別詢問了黃甲、黃丙,二人均坦言,母親當年要求立下2016年的文書,正是感念黃丁多年來的盡心贍養。她們明確表示,自愿將自己名下的房產份額無償贈予黃丁。
案件事實逐漸明朗:2016年的文書確屬彭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新的問題擺在辦案檢察官面前——當文書的形式要件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存在沖突時,應當如何認定這份文書的性質與效力?
帶著這一疑問,辦案檢察官反復翻閱卷宗、梳理證據、研判法律適用,最終找到了案件的關鍵突破口:這份名為“遺囑”的文書,本質上是全體家庭成員共同達成的分家析產協議。
遺囑與分家析產協議,有著本質區別:遺囑是被繼承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僅能處分個人財產,且形式要求嚴格,必須符合法定的見證人規則;分家析產協議是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合意,是家庭成員就財產分配、贍養義務等事項達成的一致約定,經全體家庭成員簽字即生效,不受遺囑見證人規則限制。
結合該案事實,襄陽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2016年的文書雖名為“遺囑”,但實質是家庭成員共同協商的結果。從形式上看,由彭女士口述意愿,黃甲代為書寫,除受益人黃丁外,其余三名子女均簽字確認,是全家協商一致的結果;從內容上看,文書不僅處分了彭女士個人的房產份額,還約定三名子女自愿放棄各自的繼承份額,房產歸盡贍養義務最多的黃丁所有;從核心邏輯上看,協議契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與敬老盡孝的公序良俗,是對黃丁多年贍養付出的認可,完全符合分家析產協議的法律特征。
抗訴后法院再審改判
查清事實、厘清法律關系后,襄陽市檢察院依法提請湖北省檢察院抗訴。湖北省檢察院審查認為,2016年的文書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案涉“遺囑”實為大家庭內部達成的附贍養義務的繼承放棄協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遂向湖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今年3月,湖北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定2016年的文書為合法有效的分家析產協議,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最終改判黃乙享有案涉房產10%的份額,黃丁享有90%的份額。至此,這場歷時近5年、牽扯手足親情的遺產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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