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案終身追責,到底是否能夠大幅減少人為的冤假錯案?很多人對此抱有很高的期待,但我個人對此持有保留意見。我的觀點是,錯案終身追責能夠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但并非有效的治本之策。在某些場合,錯案終身追責反而會阻礙冤假錯案的平反。
原因很簡單,我可以從兩個層次來進行拆解。
一、第一個層次:誰有權界定冤假錯案?——追責機制有可能反過來成為糾錯的阻礙
我們經常從媒體報道上看到,某某新聞說某個案件是冤假錯案。我們也經常聽到律師同行議論說,某某案件是冤假錯案。但這些觀點都只是"意見"或"觀點",都沒有法律效力。
一個大家也許不愿接受的事實是:雖然案件是司法機關辦理的,但只有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自己,才有權界定一個案件是否是冤假錯案。當然,不一定是原來的辦案單位,但必須是原來的辦案單位或其上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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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個已經判決生效的案件而言,只有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及其上級法院,才有權界定其是否是冤假錯案。一旦糾錯,追責的首要對象便是法院"自己人"。對于尚未作出生效判決、但司法程序已經推進到一定程度和階段的案件,糾錯的阻力固然要小很多,但一旦糾錯也必然意味著此前的辦案人員可能會被追責,意味著可能要"得罪一批人"。所有可能被追責的人員都有反對的本能,這些人會使案件走向充滿不確定性。
此外,無論是哪個司法機關,內部都嚴格遵循著一套科層體系。界定是否是冤假錯案的權力,往往高度集中在單位領導這一層級。具體的經辦人員雖有一定的話語權,但往往沒有最終決策權。而單位領導在處理案件時,考量的就遠不止是法律因素,往往還包括糾錯的可能后果、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等。案件一旦上報到領導層級,決策過程會復雜且難以預測,"不得罪人"、"保護辦案人員"可能會成為更優先的選項。
由此可見,錯案終身追責的調門喊得越高,司法機關和辦案單位承認自己辦錯案并主動糾正錯案的概率和意愿就越低。如果司法機關不愿意承認辦錯了案,不去界定一個案件是冤假錯案,那么所謂的追責就無從談起。因為沒有前提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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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個層次:什么叫終身追責?——即便追責,威懾力也極其有限
責任按照烈度從低到高可以分為:紀律責任、政務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是,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訴訟時效。所謂的終身追責,只不過是一個司法政策,不可能超越三大訴訟法所規定的追訴時效。
也就是說,期望通過追究刑事責任去遏制冤假錯案,這樣的概率在司法實踐中是極低的。即便那些被平反的冤假錯案,也幾乎很少聽到有人被追究刑責。那么留下的紀律責任和政務責任,比如警告、降級降職、開除公職等等,這樣的追責固然可以終身,但其實際懲戒和威懾效果恐怕極其有限。
人為的冤假錯案背后,往往都有強大的利益動機。博弈論中有一個經典的"囚徒困境"模型:兩個共犯被隔離審訊,如果雙方都保持沉默,則因證據不足各判輕刑;如果一方坦白而另一方沉默,坦白者獲釋、沉默者重判;如果雙方都坦白,則各判中等刑罰。從集體理性的角度看,雙方都沉默是最優結果;但從個體理性的角度看,無論對方如何選擇,"坦白"都是對自己最有利的策略。于是,兩個理性的囚徒最終都會選擇坦白,走向一個對雙方都不利的"納什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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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模型揭示了一個深刻的道理:在利益驅動的博弈中,個體理性往往導致集體非理性。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約翰·納什提出的"納什均衡"理論告訴我們,當每個參與者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最終的均衡結果可能對所有人都不利。
錯案追責的道理與此相同。辦案人員在強大的利益面前,也在進行一場理性的博弈。他們押上賭注,去賭錯案不會被糾正。只要不被糾正,那么他們就是安全的。即便被糾正,如果追責的后果總體可以承受——刑事追責概率極低,紀律和政務責任的代價又有限——他們依然愿意冒險。也就是說,終身追責的威懾力并沒有人們想象的那么大。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弗農·史密斯通過實驗經濟學研究證實,即便在明確的規則約束下,理性人仍然會根據成本收益的權衡做出"偏離規則"的選擇。當違法(或違規)的收益足夠大、而被發現的概率足夠小時,鋌而走險就成為一種"理性選擇"。在錯案追責的語境下,辦案人員追求的并非"公共福利"(司法公正),而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仕途、考核、結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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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就是這樣,有些制度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很可能偏離它的設計初衷。因為制度雖然是剛性的,但人是能動的。能動的人往往能夠通過各種行為規避制度的約束,讓制度偏離它應有的軌道。
根據我個人的觀察和經驗,我們還有相當數量的冤假錯案還沒有得到平反。對于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及其家屬,也許他們更愿意放棄追究相關人員的辦案責任,來換取相關人員不去阻礙案件的平反和糾正。畢竟對于當事人及其家屬而言,終身追責是飄渺的,而自己和家人的自由、清白和聲譽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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