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的邊界與凝視的刀刃:兩個被濫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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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年齡的問題。目前中國刑法對性同意年齡的規定,核心邏輯是: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不滿14周歲幼女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性行為同意能力,即便獲得了該女孩事實上的同意,該同意在法律上無效,相關人仍然構成強奸罪。一個正在讀初中一年級的孩子,一個還沒完整上過生理課的未成年人,法律憑什么期待她對性行為作出”有效同意”?這個問題懸置了很多年,直到2020年的”鮑某某涉嫌性侵案”將它推進公眾視野,才引發了持續至今的立法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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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的核心在于,中國現行14歲的年齡底線,在國際橫向比較中處于偏低區間。到2016年,歐洲59個國家和地區中,僅剩不到四分之一的國家和地區將性同意年齡規定為14歲;俄羅斯早在2002年就將該年齡從14歲提高到了16歲。更值得關注的是,普通性同意年齡偏低,為外國戀童癖利用差異化立法性侵我國未成年人留下了犯罪空間。
這不是假設性的風險,而是有具體案例支撐的法律漏洞。202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此作了局部修補:該修正案增設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使得我國在已有的十四周歲同意年齡之外,又新增了特殊關系下十六周歲的性同意年齡——即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即便獲得了該未成年女性的同意而與其發生性行為,也依然構成犯罪。這是進步,但單純提高性同意年齡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完善性同意年齡制度下的特殊原則與修改性同意年齡本身同樣緊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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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討論的另一面,是法律正在被現實案件檢驗。2026年已經閉合了一個重要案例的完整弧線: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從2023年5月2日案發,到2023年12月25日一審被判三年,2025年4月16日二審維持原判,再到2026年5月4日刑滿釋放——整整三年,一天沒減。案件本身在法律層面的結論是清晰的: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楊東遠表示,男女婚戀的核心要義,永遠是”自愿且明確的合意”,任何違背他人意志的強迫行為,都是觸碰法律紅線的犯罪之舉。
而這個判決,后來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庫,并于2026年2月8日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訂婚即默示性同意”這種根植于傳統婚育觀念的錯誤邏輯,被司法機關在最高層面作出了否定。訂婚不是性權利的讓渡,彩禮不是身體的買賣合同,這兩點,在2026年的中國已經是法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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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給出答案之后,輿論場卻沒有安靜下來。案件在中國輿論引發爭議,部分網民認定本案屬于騙婚欺詐案,“男性成婚戀弱勢群體”“這都叫強奸,以后誰還敢結婚”等說法持續發酵。這種輿論走向值得深思。案件判決已入選最高法典型案例,證據鏈完整,但仍有相當數量的聲音選擇站在已定罪的一方,這本身就是2026年中國性別議題最典型的切面:法律共識和民間認知之間,存在一道深深的溝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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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宏觀的背景是,這場性別撕裂正在一個人口數據極度焦慮的社會中加速發酵。2026年1月19日,中國統計局發布2025年人口數據,新生792萬,較上一年下降17%,總和生育率更首次跌破1.0,僅0.98。在這個背景下,官方推出了系列鼓勵生育政策,而民間的性別對立情緒,卻在以截然相反的方向演化。中央網信辦在2025年初啟動的”清朗”專項行動中,明確將”刻意渲染鼓吹不婚不育、反婚反育等話題,宣揚極端女權,挑動性別對立”列為整治對象。從政策邏輯來看,官方并不反對女性爭取權益,反對的是以性別為刀、以話語為武器制造社會撕裂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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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無論是性同意年齡的立法滯后,還是”男性凝視”概念的網絡變異,根源都不只是法條或術語本身的問題。過激的性別立場、過度的性別對立,對于男女雙方、整個社會都不是好事;單獨關心某一性別權利,而忽視另外性別及其他社會議題,是不可能讓這一性別的人得到安全與幸福的,無論對男女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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