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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山西省水利廳《關于招標投標領域違法違規案例的通報》(第2期)公開發布,3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投標人山西某流體控制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某管道設備有限公司圍標串標案
基本案情:晉中市某引黃縣域小水網工程主要設備和重要材料采購3標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該項目行政監督部門靈石縣水利局收到投標人山西某流體控制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省某管道設備有限公司機器硬件特征相同的問題線索。
查處情況:經立案調查,上述兩家公司投標人在同一家公司完成投標文件編制,雖在不同地點上傳,但經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數據比對,投標文件創建機器碼、文件制作機器碼等硬件信息高度一致,相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所列舉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情形,構成相互串通投標。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靈石縣水利局對山西某流體控制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處以罰款2.75萬元(中標金額7‰),對公司負責人處以0.19萬元罰款(單位罰款7%);對河南省某管道設備有限公司處以2.75萬元罰款(中標金額7‰),對公司負責人處以0.19萬元罰款(單位罰款7%)。以上罰款共計5.88萬元。
案例2:投標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太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標案
基本案情:翼城縣某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施工1標段,投標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太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電子投標文件雷同。
查處情況:經立案調查,翼城縣某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施工1標段,投標人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太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電子投標文件芯片批次號、硬盤序列號、網卡序列號三項數據一致,屬于“電子投標文件雷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翼城縣水利局對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12萬元(中標金額5‰),對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罰款0.056萬元(單位罰款5%);對太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12萬元(中標金額5‰),對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罰款0.056萬元(單位罰款5%)。以上罰款共計2.35萬元
案例3: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借資質案
基本案情:在“絳縣某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一標段”項目招標投標及建設過程中,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屬于出借資質行為。
查處情況:經立案調查,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該項目中未實際組織施工,而是以收取管理費方式同意第三方以該公司名義承接工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絳縣水務局對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3.93萬元罰款(工程合同價款的2%),沒收違法所得1.97萬元,共計5.90萬元;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0.20萬元罰款(單位罰款數額的5%)。以上罰沒款共計6.10萬元。
通報強調——
上述3起案例涉及串通投標、出借資質等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破壞水利工程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招標投標制度公信力。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對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嚴查處。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各方主體,要從中深刻汲取教訓,引以為戒,切實增強法治意識;要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共同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水利建設市場環境。
來源:山西省水利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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