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買賣合同,辦完過戶,曲靖的周某長舒一口氣——他以為自己名下25%的房產份額轉給母親,就能從71萬元的執行債務中“金蟬脫殼”。然而,等來的不是安寧,而是一紙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通知。近日,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親情交易”作出判決:周某獲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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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執行“黃牌”
他卻偷偷把房子“送”給老媽
2025年,云南曲靖的周某深陷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早在2021年,他擔任股東的建筑公司因拖欠貨款,被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裁定須支付某混凝土公司220萬余元。公司未主動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因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于2022年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但事情并未結束。混凝土公司向法院申請追加未繳納出資的股東周某為被執行人。2025年5月,沾益法院裁定追加周某為本案被執行人。周某不服上訴,同年9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時,執行標的額為71萬余元。
收到法院文書后,他既不還錢,也不申報財產,而是悄悄“轉移”房產。
案件恢復執行后,沾益法院以電子送達方式向周某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并如實申報財產。然而,周某既未履行判決,也未向法院申報個人財產狀況。
與此同時,他打起了自己名下不動產的主意——那是一套位于昆明的房產,周某占25%的產權份額,市場價值約15萬元至17.5萬元。他選擇了“最快”的方式:與母親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將這25%份額作價僅5萬元轉讓給母親,并迅速辦完產權變更登記,產權變為母親單獨所有。
關鍵的是,母親并未實際支付任何對價。低價轉讓、近親屬受讓、無真實付款——這一連串操作,指向一個鮮明目的:惡意轉移財產,規避法院執行。
自首、退賠、認罪
難逃“拒執”刑事責任
紙終究包不住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周某終于“清醒”,但為時已晚。
案發后,周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履行了全部款項,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
然而,這些“補救”雖減輕了其罪責,卻無法抹去其已構成犯罪的事實。
沾益法院審理認為,周某在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明知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負有履行義務,仍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名下房產份額給近親屬,致使生效裁判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綜合考慮其自首、履行全部義務、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提醒:
“拒執罪”損害的不僅是勝訴方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周某的僥幸心理,把“不履行”升級為“對抗”,最終付出刑事代價。
當前,法院與公安、檢察聯動協作,對拒執犯罪實行“快偵、快訴、快審”,同時聯合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公開曝光,讓“老賴”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司法權威不容挑釁,生效裁判必須履行——主動還錢,才是唯一的出路。
“拒執罪”損害的不僅是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法治秩序的公然挑釁。周某的僥幸心理,將“不履行判決”的錯誤行為升級為“對抗執行”的刑事犯罪,最終付出了沉痛代價。
當前,人民法院正持續深化與公安、檢察機關的協作聯動,對拒執犯罪實行“快偵、快訴、快審”,同時聯合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公開曝光等多種手段,讓“老賴”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司法權威不容挑釁,生效裁判必須履行。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是唯一正確的出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開屏新聞記者 蔣瓊波 通訊員 李蓓 攝影報道
一審 孫琴霞
責任編輯 易科彥
責任校對 李鴻睿
主編 嚴云
終審 編委 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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