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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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李某時任某區公安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某責任區中隊中隊長期間,在主辦湯某開設賭場案過程中,同案犯罪嫌疑人梁某、萬某經網上追逃分別到案后,分別于2015年8月15日、2016年1月6日被某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李某違反辦案審批程序,未經審批私自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和釋放通知書,以取保候審的名義于2015年8月31日將梁某釋放,于2016年1月16日將萬某釋放,并向兩人家屬各收取保證金人民幣3萬元。在收取保證金后,被告人李某未將保證金存入某區公安分局保證金銀行專戶,其中3萬元被其裝在鐵皮柜中,另外3萬元用來償還個人債務及個人使用。涉案人員梁某、萬某被取保候審后,被告人李某對兩個人中斷偵查,后續再無任何偵查措施,致使兩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湯某開設賭場案于2015年9月24日移送某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2日30日出具虛假《情況說明》,以“涉及的一名叫老萬、一名老梁的股東,目前正在進行身份核實和繼續查找中”隱瞞涉案人員梁某、萬某的真實身份及梁某已經到案的事實。
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4月19日將6萬元人民幣存入某區公安分局保證金專戶。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5月19日,主動到某區監察委員會投案,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實。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私放在押人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負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在監管關工作但不具有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主體。不在監管機工作,但負有看管、押解、決定拘留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司法工作人員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在押人員脫逃,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或者明知在押人員企圖脫逃,但卻放任結果的發生。
客體侵犯的是國家司法法律、規章、制度和司法機關對在押人員的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對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監管職務的便利,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20060726)
(九)私放在押人員案(第四百條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包括在羈押場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私自以取保候審的方式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梁某、萬某釋放,其行為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三、法律延伸
1.私放無罪的在押人員是否構成本罪?
私放無罪的在押人員是否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關鍵在于必須明確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犯罪對象包不包括無罪的在押人員。刑法將本罪的對象規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就具有有罪和無罪兩種可能。同時,無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私放行為都完全背離了國家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職責要求,都破壞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押制度,是一種相當嚴重的知法犯法行為,應予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即使被私放的在押人員后來被認定無罪,對私放行為也應當依照本條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2.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是否構成本罪?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逃脫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01〕2號)規定,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在被監管機關聘用受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私放在押人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刑事責任;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人員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3.因收受賄賂而私放在押人員的行為的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員出于貪利的動機,接受在押人員或者其家屬的賄賂而私放在押人員。對這種情況,如果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應當以私放在押人員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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