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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大理州、市蒼山保護管理機構聯合林草、公安、森林消防等多部門,在蒼山蘭峰區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重拳打擊擅自進入蒼山核心保護區、未開發區域的違法行為,共查處20余名違法入山人員。
報道后,“違規進入蒼山”“蒼山到底能不能爬”“為什么都要去爬蒼山蘭峰”等話題再次引發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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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話題網友討論的部分截圖
近兩年,“小眾徒步”“約爬蒼山蘭峰”“組團采菌”等招募帖在小紅書、兩步路等社交平臺上悄然走紅,這些極具誘惑的字眼,把不少人引向了蒼山深處。當被問及原因,回答是:
“蒼山很美,想去體驗自然”“一些野路已經路線成熟、危險系數相對較低,還不用花錢”“蘭峰是十九峰中相對安全的,其他還是太危險”“普通路線太過無聊,像蘭峰這種野路既能滿足‘不走尋常路’,又勉強能上得去”“挑戰自我,秘境才更自由”……
這樣一來,加上“黑領隊”從中嗅到商機,一條看似“小眾秘境”的灰色產業鏈就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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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臺上蒼山違規違法路線“招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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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家在“理性評估”中為自己的違規行為找到心理借口時,往往忽略了最根本的底線:不能爬,就是不能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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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的”,往往是“最貴的”
選擇野爬,省下的只是一張門票錢,但背后可能付出的代價卻更高:
根據《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違規闖入核心區、緩沖區將面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違法進入蒼山核心保護區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造成生態破壞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罰款。
而相比罰款,最重的代價是“一條命”。蒼山地形復雜、氣候多變,違規進入未開放區域極易發生迷路、摔傷、失聯等安全事故,哪一樣都可能要命。在每一起事故背后,都是一個家庭無法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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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蒼山救援相關報道
另外,公共救援資源不是為違規者“兜底”的保障,每一次搜救,都是在透支社會資源,甚至讓救援人員置身險境。
經驗不是特權,熟悉不是通行證
面對禁令,一些資深戶外愛好者、“熟路”本地人覺得可惜、遺憾:“別人都爬了,我也沒問題”“爬了很多次,很熟悉,憑什么不讓上”“就爬一次,不會出事,何必因噎廢食”……
這些說法,表面聽有理,振振有詞者偷換概念,把“概率低”當成了“零風險”,忘了在大自然面前,經驗不能抵御未知風險,概率只有0和100%的區別。那些迷路、失溫、滑墜的人,出發前也都覺得自己“準備充分”。
更何況,規則不是針對“一個人”的,而是面向所有人的公共安全底線。覺得自己沒問題,但如何能擔保每一個跟在后面走野路的人也沒問題?“我熟悉”是個人判斷,“這條線能走”是公共許可,兩者之間有本質區別。
“小眾秘境”,正在因“小眾”而消失
也有人辯稱:“爬山不是為了挑戰自己,只是想看沒見過的風景。”可那些“沒見過的風景”,恰恰位于蒼山生態最脆弱的核心保護區。大家想看它,正是因為它未被破壞;而去看它,恰恰是破壞的開始,踩出的每一步,都在讓“沒見過的風景”變成“將消失的風景”。
如果“只是看沒見過的風景”,那為什么每次巡查都有垃圾?核心保護區內隨意丟棄的食品包裝袋、飲料瓶等生活垃圾觸目驚心,多處野外燒火痕跡更埋下了嚴重火災隱患。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的同時,還需要同步對現場遺留垃圾進行清理,及時消除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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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入山人員隨意丟棄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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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入山人員在核心保護區內的用火痕跡
“小眾”帶走了“小眾風景”,留下的卻是自然生態幾十年都降解不了的傷疤。
真正的自由,從敬畏開始
有人調侃蒼山野爬:“生命誠可貴,自然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也有人覺得“不走尋常路”才是“追尋自由”。
但真正的自由,從來不是任性妄為的通行證,而是建立在對自己生命負責、對自然敬畏、對規則遵守之上的清醒選擇。
蒼山的第一屬性從來不是供人挑戰的競技場,而是國家級的自然保護屏障。作為洱海的重要水源地及滇西生物多樣性寶庫,蒼山的自然生態價值遠高于其旅游觀賞價值。真正的戶外精神,不是征服每一座山,而是敬畏每一座山。
當下,部分人打著“自由”“探險”的旗號,行破壞生態之實,這種將個人快感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行為,必須予以制止。蒼山不需要征服者,需要的是守護者。真正的戶外精神,是腳步所至,敬畏隨行。
互相理解對蒼山的感情,也尊重每一個人對戶外的熱愛。愛蒼山,恰恰應該支持保護蒼山,想看蒼山的美,玉帶路上一樣能看蒼山洱海,洗馬潭一樣能感受高山風光,合規的路線走上去,心里踏實,腳下安全,眼里才是真正的蒼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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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融觀點
“不能爬”是冷冰的規則,而“我想爬”是熱騰的欲望。社交媒體把欲望包裝成了“夢想”,把違規包裝成了“勇敢”,把領隊的生意包裝成了“圓夢之旅”。當“野爬”被美化,“規則”就成了絆腳石。
規則從來不是為了掃興,而是為了保護。別讓“路線成熟”成為違規的借口,也別讓“別人都爬”成為僥幸的理由。
蒼山就在那里不會跑,自然美景無限遼闊,但生命只有一次。蒼山不缺一個“征服者”,但你的家人缺一個平安回家的你。
“自由”的最后一公里,恰恰最難走,它不是你能不能爬上去,而是你愿不愿意在“能爬”的時候選擇“不爬”。把腳步留給正規步道,這才是對自然、對自己最大的尊重。
把敬畏揣在心里,把文明帶在路上,真正的自由,是盡興出發,平安回家。
記者:武文雯
編輯:陳琳玲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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