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A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大股東張某持股70%,李某、王某兩名小股東合計持股30%。2025年3月,張某為變更公司經營范圍、更換法定代表人,在未通知李某、王某的情況下,私自召集部分人員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事后兩名小股東得知涉案決議,認為公司完全剝奪其參會權、表決權、知情權,程序嚴重違法,遂訴至法院,主張該股東會決議無效,要求撤銷工商變更、恢復登記原狀。
公司抗辯:大股東持股超三分之二,即便小股東未參會,表決結果依然不變,程序瑕疵不影響實體結果,決議應當合法有效。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作出精準裁判:
1.涉案決議不屬于無效決議,小股東主張 “決議無效” 不予支持;
2.公司召開股東會未依法通知全部股東,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并非輕微瑕疵,實質剝奪小股東參與表決、發表意見的股東基本權利;
3.判決撤銷案涉股東會決議,市場監管部門配合撤銷本次工商變更登記,恢復原登記狀態。
法律分析
一、核心誤區糾正:未通知股東≠決議無效
很多當事人普遍混淆無效、可撤銷、不成立三類瑕疵決議,三者邊界完全不同:
1.決議無效(內容違法)
僅適用于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的情形。單純程序違法(未通知、提前期不足、參會瑕疵)永遠不會導致決議無效。
2.決議可撤銷(程序違法 / 違章程)
未通知小股東參會屬于典型召集程序嚴重違法,屬于可撤銷范疇。
只要程序瑕疵不屬于輕微瑕疵、對股東權利產生實質影響,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決議。
3.決議不成立(根本未開會、無表決)
若完全未實際召開會議、虛構會議、無表決記錄,直接認定決議不成立(自始不存在)。
二、本案裁判核心邏輯
1.股東參會、表決、知情是法定固有的股東基本權利,公司無權單方剝奪;
2.未通知小股東,直接剝奪其抗辯、表決、制衡大股東的權利,屬于重大程序瑕疵,不屬于可豁免的輕微瑕疵
3.大股東股權再大,也不能豁免法定通知義務,不能以“結果不會改變”為由彌補程序違法。
三、例外情形:程序瑕疵無需撤銷
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兩點,法院才不予撤銷:
1.召集、表決僅存在極其微小、形式化瑕疵;
2.對股東權利、決議結果無任何實質影響。
完全未通知、遺漏股東參會,絕對不屬于輕微瑕疵。
四、維權時效關鍵
未被通知的股東,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決議之日起 60 日內起訴撤銷;
決議作出滿 1 年未起訴,撤銷權徹底消滅,無法再維權。
律師寄語
公司治理遵循程序正義優先于實體結果的審判原則。
決議內容違法才無效,程序違法只可撤銷,虛構會議則不成立,三者不可混同。
對公司、大股東:股權優勢不等于肆意妄為,無論持股比例高低,召開股東會必須全員通知、按期通知、留存通知憑證,遺漏任何股東都可能導致決議被撤銷、工商變更作廢,產生返工成本與經營風險。
對小股東:遭遇未被通知即作出股東會決議的,不要起訴無效,應當起訴撤銷,務必在知情60日內及時行權,避免逾期失權,依法維護自身股東知情權、參會權與表決權。
合法合規的會議程序,是公司決議有效的前提,也是防范股東糾紛、穩定公司治理的關鍵。
本文作者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