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歐盟改革擬為“工作度假”和短期出差減負。一名勞動法律專家表示,這將帶來積極影響,但對一類人來說,消息并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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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許多員工來說,“工作度假”一直頗具吸引力。但相關規定一直較為明確且嚴格。如今,一項旨在降低境外工作度假和短期境外出差門檻的歐盟改革,可能促使不少雇主重新考慮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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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法蘭克福評論報》采訪時,勞動法律師、安萊特律師事務所專家拉比婭·扎亞尼解釋了這項歐盟改革計劃將如何讓境外工作變得更容易。
在歐洲其他國家工作,會帶來一系列法律后果。按照現行規定,凡是在境外工作幾天的員工,都必須提交一項申請,即所謂A1證明。
扎亞尼說:“目前的規則是,凡臨時在另一個歐盟成員國工作的人,都應事先確認是否需要A1證明。該證明用于說明此人適用哪個社會保險體系。”她還表示:“除此之外,根據停留時間和所在國家不同,還可能涉及稅務問題、申報義務、勞動保護、數據保護、保險保障以及居留規定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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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養老保險機構在官網上寫明,凡是在歐盟成員國,或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以及英國臨時跨境工作的雇員、公務人員和自雇人士,都需要A1證明。即便是前往上述國家、最長不超過7天的短期出差,也可以事后補辦A1證明。
不過有一個例外:如果某人通常在一個以上歐盟成員國從事職業活動,例如長途貨車司機,那么可以為其簽發一份適用于相關國家、最長5年的A1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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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來說,出差時間較短,屬于臨時性質。“在出差情況下,雇主可以作出組織上的安排。”扎亞尼說。與之相比,外派期限可以長得多,最長可達24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根據其德國境內雇主,也就是派遣企業的指示,在國外工作。
而“工作度假”則不同。它通常是由員工提出的境外工作請求,但在社會保險法層面上,它被視同外派處理。法律并未規定“工作度假”的最長期限,不過實踐中,最長時間往往參照員工每年的帶薪休假天數來確定。
扎亞尼進一步表示:“原則上,雇主可以為工作度假設定條件,也可以拒絕。因為從國外進行移動辦公,通常并不是員工可以單方面主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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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度假”和“遠程工作”并不相同。前者是有時間限制的境外居家辦公,后者則是員工長期在國外為一家德國公司工作。
扎亞尼繼續說:“企業可以規定允許從哪些國家工作、工作度假最長可以持續多久、哪些工作適合采用這種方式、適用哪些信息技術和數據保護要求,以及是否必須事先獲得批準。”關鍵在于,員工不要擅自開始境外工作,而應事先確認雇主是否同意,以及適用哪些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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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歐盟關于“社會保險體系協調”的規則,給大量企業及其員工帶來了較高的行政負擔。如今,這項歐盟改革正是要結束這種狀況。成員國已于周二,也就是7月7日,通過該改革,并將其刊登在《歐盟官方公報》上。接下來,各國還有24個月時間完成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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