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
《隨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續籌工作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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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落實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委托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承擔住房資金管理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切實解決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難等問題,市住新局起草了《隨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工作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若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書面形式反饋至市住新局。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6年8月15日。
聯系單位:隨州市住房維修資金中心
聯系地址:隨州市沿河大道116號,郵編:441300
隨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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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州市住宅專項
維修資金續籌工作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加強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續籌工作,建立長效的管理機制,確保房屋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資金落實,根據《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工作原則
維修資金續籌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廣泛動員、應交盡交、政府監督原則,逐步提升維修資金制度覆蓋面,構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維修和更新、改造長效保障機制。
二、續籌范圍
維修資金續籌是指房屋分戶賬內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或分戶賬余額不滿足當次使用分攤金額的房屋。
三、續籌標準
維修資金續籌標準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共同決定,未做決定的參照首期維修資金標準確定。
(一)在管理規約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未在管理規約中約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失效的由屬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代行職責)在擬訂的續籌方案中明確,并提交業主大會決議通過。
(三)未在管理規約中約定也未經業主大會共同決定的(物業區域內小范圍維修),原則上續籌后的個人分戶賬資金余額不低于首期交存額。
四、續籌方式
維修資金續籌可以根據管理規約或業主共同決定采取一次交存或分期交存方式。業主共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時,應明確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續籌方式及業主不履行續籌義務的處理方式。
采用分期交存方式續籌的,在管理規約或維修資金續籌方案中應有明確約定。分期交存可按月或季度連續分多次交存,并在約定的期限內(一般不超過12個月)累積交存額度達到事先確定的標準。分期交存的具體方式、金額、期限、程序等事項由相關業主依法共同決定。
五、續籌程序
(一)續籌告知。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業主委員會申請維修資金使用時,經核實達到續籌標準的,應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或屬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組織續籌,業主委員會或屬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將該信息向全體業主公示。
(二)制定方案。業主委員會或屬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在收到續籌通知60天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相關業主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續籌方案。
(三)續籌交存。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將已通過的維修資金續籌方案遞交至政務服務大廳維修資金服務窗口,窗口人員根據續籌方案中交存明細,通過隨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打印交款通知書,由業主委員會或相關業主組織開展續籌交存,建設單位未出售房屋由開發建設單位交存。
(四)督促催交。業主未按規定續籌、補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應當督促其交存;相關業主經督促仍不交存的,其余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糾紛調解或依法訴訟督促其履行續籌義務。
六、建立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機制
物業區域的公共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參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物業管理項目具體情況建立公共收益補充維修資金機制,資金來源包括:
(一)利用共有部位、共有道路或場地停放車輛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開展商業活動及投放設施等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業主共有場地、燈箱、單元門、外墻等設置戶外廣告,以及利用電梯轎廂、單元門廳、走廊通道等設置室內廣告所得的收益;
(四)利用全體業主共有的文體設施所得的收益;
(五)利用業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
(六)相關單位支付的歸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的違約金、賠償金、舊設備殘值等;
(七)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公共收益扣除必要成本后用于補充維修資金的比例可在管理規約中約定或業主共同決定,原則上不應低于總金額的60%,并按照每戶實際面積分攤到戶。
七、組織實施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續籌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管委會)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維修資金續籌的指導和督促工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維修資金賬戶余額查詢、信息數據核對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維修資金續籌的動員、組織工作。
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委會(村委會)負責維修資金續籌的具體實施工作,及時通知、督促相關業主在規定時限內將維修資金續籌到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中心城區(含曾都區、隨州高新區)維修資金續籌工作,隨縣、廣水市可參照執行。
來源:隨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編輯/整理:錢偉 出品:隨州派(隨州門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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