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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上這一條保護了物業: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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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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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黃陂區天縱云湖灣C區業主,現投訴小區物業公司 武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1. 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2019年簽訂,2022年6月已到期,至今未續簽正式合同,屬于不定期事實服務,無權按原高價收費。
2. 根據黃陂區《陂發改價格〔2021〕450號》文件,該物業服務等級備案為三星級,三星級有電梯住宅物業費基準價1.6元/㎡/月,上浮20%后最高合法收費為1.92元/㎡/月,但物業長期按2.6元/㎡/月收取,違反黃陂區《陂發改價格〔2021〕450號》文件!!!!
現要求相關部門調查物業公司違背發改文件的收費是否違規?請問是否違規??如違規請按規則通知整改,并退回繳納超額物業費。
官方回復回復單位: 黃陂區 2026-07-17 17:00:31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向市民熱線·城市留言板反映的情況已收到,現將辦理情況回復如下:
關于您反饋云湖灣C區相關問題,關于物業費收費標準,經核實,武漢藍色寶島置業有限公司通過前期物業招投標,選聘武漢康城興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雙方于2019年6月26日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為高層住宅3元/月/平方,目前小區實際是按2.6元/月/平方收取。陂發改價格〔2021〕450號文件第四項規定,該收費標準自發文之日(2021年11月15日)起執行,云湖灣C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日期為2019年6月26日,早于上述文件執行日期,物業企業依據合同約定收費并無不妥。
關于合同到期問題,根據《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繼續提供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服務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如您和其他業主希望調整物業費收費標準,可通過法定程序成立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重新協商確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
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工作人員已向您反饋了辦理情況,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經辦單位:黃陂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個人覺得這條法規應該修改為:
1、小區居民入住超過40%以后,社區應該督促和指導小區召開業主大會和成立業主委員會
2、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后,暫時由社區或街道和物業確定收費范圍和價格,一年一訂
現在的情況很清楚,業主如果不成立業主委員會,是沒有辦法和物業對抗的,但成立業委會的條條款款相當之多,諾大的黃陂,幾百上千個小區,能成立業委會的不超過10個
放手讓居民自治吧,有啥可以擔心的呢?香港絕大部分小區都有業主委員會,政府完全放手,結果是三贏(業主利益最大化,物業按時收到物業費用,政府減少了工作量和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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