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交通出行中,車輛發生剮蹭、碰撞事故后,若肇事全責方推諉拖延、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無責車主常會遭遇理賠難、維權成本高的問題。此時無責車主可向自身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代位理賠: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車輛維修費用,再依據法律規定向事故全責方追償。但保險公司開展代位追償時,全責方能否以“定損未經過我同意”為由拒絕賠付?近日,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楊某駕駛機動車與滕某車輛發生碰撞,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滕某車輛維修費合計4041元。因楊某僅投保交強險,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楊某投保保險公司已在限額內足額賠付。扣除該款項后,剩余2041元車輛損失楊某未主動賠付。滕某遂向其投保的A保險公司申請代位理賠。2025年5月,A保險公司向滕某墊付剩余維修費2041元,并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后A保險公司訴至江南區法院,請求楊某支付代償理賠款及相關利息。庭審中楊某辯稱,A保險公司定損、車輛維修全程均未征得本人同意,因此拒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A保險公司分別于2025年4月27日、4月30日,向楊某送達定損明細、后續追償相關通知,楊某收悉后始終未作出回復,亦未提出書面異議。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A保險公司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維修清單及支付憑證等證據,足以證實其依法取得代位追償權。
針對楊某“定損未經本人同意”的抗辯理由,法院指出,保險公司已依法完成定損信息告知、送達通知義務,楊某收到通知后消極不作為、未提出任何異議,視為自愿放棄異議權利;結合車輛受損實際情況,案涉維修金額客觀合理,故對楊某該項抗辯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楊某向A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041元,并支付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主辦法官:蒙永富
“代位求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賦予保險公司的重要權利。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一制度既保障了無責車主能及時獲賠,也確保了交通事故的終局經濟責任由過錯方承擔。
在本案中,A保險公司在定損及追償前,已依法履行了通知義務,將相關信息發送給楊某,但楊某未予回復。在受損程度清晰、金額大小合理的情況下,楊某單方面以“未經我同意”為由拒賠,實質上是對其知情權和異議權的放棄。法官提醒廣大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后,應正視自身過錯,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企圖逃避責任或消極對待,不僅無法免除賠償義務,還可能面臨保險公司的追償及法律強制執行。
同時,保險公司在行使追償權時,也應注重程序正當性,依法履行對侵權人的定損通知義務,保障其知情權與異議權,從源頭減少糾紛發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