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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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4年8月11日,吉某甲入職湖南某酒樓,從事廚師工作。每月工資為7,000元。
2025年5月6日15:38,公司通過某平臺以其經(jīng)營不善,決定裁減5名員工為由,通知吉某甲自次日起不用再來上班。
吉某甲回復稱,“要的”。
公司又于同日20:30通過某平臺通知吉某甲,讓其次日繼續(xù)上班。
吉某甲予以拒絕,并回復稱,其并非自行辭職,而系對方以經(jīng)營不善為由將其辭退。公司回復稱:“好吧”。
之后,吉某甲未再至公司處工作。
吉某甲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令公司支付賠償金2.1萬元等。
仲裁委裁令公司向吉某甲支付經(jīng)濟補償6,802.88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認為2025年5月6日,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吉某甲自愿離職,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吉某甲未向法院起訴。
【爭議焦點】
公司發(fā)出辭退通知后能否單方撤回?員工拒絕繼續(xù)上班,公司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并需支付賠償金?
法院判決:解除權為形成權,到達對方即生效且無法撤回,公司屬于違法解除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在2025年5月6日先以其經(jīng)營不善為由辭退吉某甲,后又通知吉某甲繼續(xù)上班。
就此,本院認為,公司的辭退系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而解除權為形成權,自到達對方時生效,生效后就無法撤回。
其之后的通知可視為訂立新的勞動合同的要約,系建立新的合同之意思表示,而非對解除通知的撤回,故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已解除。
公司的前述解除理由并非法定的解除理由,故屬于違法解除。
其本應向吉某甲支付賠償金1.4萬元(7,000×1×2),但勞動仲裁委作出令其支付經(jīng)濟補償6,802.88元的仲裁裁決后,吉某甲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視為對此的認可,故只需按此計付。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向吉某甲支付經(jīng)濟補償6,802.88元。
判決日期:2026年5月13日
案號:(2026)湘0102民初1802號
【實務要點】
1.解除權屬于“形成權”,到達即生效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出的解除通知,自到達勞動者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勞動關系隨之解除,單方無法撤回。
2.反悔通知視為“新要約”
解除通知生效后,用人單位若事后反悔通知勞動者繼續(xù)上班,在法律上可視為發(fā)出訂立新勞動合同的要約,勞動者完全有權拒絕。
3.違法解除的代價
用人單位在作出解除決定前務必審慎評估,一旦發(fā)出違法解除通知,本應承擔2N賠償金責任。本案中因勞動者對僅支持N的仲裁裁決未起訴,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則僅判決支付N,但這不改變其違法解除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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