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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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王某于2020年6月21日入職北京公司。雙方勞動關系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
離職時,公司提交了一份《工資結算確認單》。該確認單載明,姓名為王某,工資結算離職確認一欄包括應結工資、加班工資等,均未填寫金額。
確認單并有“以上內容經本人核對全部屬實,已完成全部交接事宜,與公司無任何爭議糾紛”字樣,領款人簽字處有王某字樣簽字,日期為2024年9月30日。
王某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主張上述證據除申請人簽字處及領款人簽字處系其本人簽字外,均非其所寫。
王某向裁判機關請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共計25517.1元、休息日加班工資255200元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33930元。
【爭議焦點】
勞動者離職時簽署載明“與公司無任何爭議糾紛”的結算單后,能否再主張未休年假工資及加班費?
一審判決:離職確認單系真實意思表示,視為放棄權利,駁回訴求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王某認可《員工離職申請單》及《工資結算確認單》的真實性,認可上述證據中領款人簽字處中的姓名系其本人所寫,且王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簽字時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其真實意思表示。
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工資結算確認單》中的應結工資、加班工資處均未填寫金額,并有“以上內容經本人核對全部屬實,已完成全部交接事宜,與公司無任何爭議糾紛”字樣,已載明雙方再無任何爭議,應視為王某作出了放棄權利的意思表示。
故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王某要求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簽字并非我所愿,不應僅憑確認單認定其放棄權利
王某上訴主張,他實際產生了加班事實,公司應當依法支付相應加班費用,且其在相關表單中簽字并非其所愿。
他作為勞動者,在公司面前本身有著天然的劣勢地位,在職期間,為了順利領取工資,無法表達真實意思,離職時,為及時結清剩余工資亦無法直接提出任何異議,此時若僅憑借單一的《工資結算確認單》的內容認定放棄權利,實際是對公司違法用工行為的放縱。
二審判決:確認單系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其無權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及加班工資
二審法院認為,王某上訴主張未休年假工資及加班費,但是在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王某簽名的《工資結算確認單》中工資結算離職確認一欄包括應結工資、加班工資等均未填寫金額,并載明“以上內容經本人核對全部屬實,已完成全部交接事宜,與公司無任何爭議糾紛”。
該確認單系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其無權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及加班工資,一審判決未予支持其相應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7月10日
案號:(2026)京02民終8325號
【實務要點】
1.離職協議的法律效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離職時簽署的結算單或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規范離職文件的簽署流程,確保條款清晰明確。
2.“無爭議糾紛”條款的認定
勞動者在載有“已完成全部交接事宜,與公司無任何爭議糾紛”的結算單上簽字,且相關費用欄目留白或結清,在法律上通常被視為勞動者對潛在權利(如加班費、年休假工資等)的明示放棄。
3.撤銷協議的舉證責任
勞動者若主張離職簽字“并非真實意思表示”或“為了順利領取工資被迫簽字”,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若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事后反悔將面臨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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