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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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韓某是北京某公司員工,于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入職后,公司未與韓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從公司離職后,韓某于2024年7月25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7138.54元。
仲裁階段,公司向仲裁委員會郵寄了《情況說明》《勞動合同書》等材料,未到庭應訴,亦未以仲裁時效進行抗辯。
仲裁裁決支持了韓某的二倍工資請求,裁決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7138.54元。
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公司主張,韓某的仲裁階段的二倍工資請求均已過一年仲裁時效,其未到庭應訴故未以仲裁時效進行抗辯,應認定案涉主張超過仲裁時效。
【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在仲裁階段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其在訴訟階段再提出時效抗辯,法院是否應予支持?
一審判決:仲裁階段未提時效抗辯,訴訟階段再提難以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關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韓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應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就仲裁時效一節,公司于仲裁階段雖未到庭,但存在郵寄案件材料等應訴行為。
公司且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其于訴訟階段提出,一審法院難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韓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27138.54元。
提起上訴:二倍工資訴求已過仲裁時效不應該支持
公司上訴理由:公司一審階段已書面主張韓某的仲裁階段的全部請求均已過一年仲裁時效。請求判決公司無需支付韓某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27138.54元。
韓某答辯理由:公司向仲裁委員會郵寄了《情況說明》《勞動合同書》等材料,證明公司是知道開庭時間,是故意不到庭的。其于仲裁階段未以仲裁時效進行抗辯,本案不再適用仲裁時效制度。
二審判決:公司在仲裁階段未提出時效抗辯,于訴訟階段提出,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韓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定公司應支付韓某相應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不持異議。
就仲裁時效一節,公司于仲裁階段雖未到庭,但存在郵寄案件材料等應訴行為。
公司且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其于訴訟階段提出,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公司的上訴理由,均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對其相關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5月29日
案號:(2026)京03民終5562號(注:本案當事人為公眾號粉絲,案例根據粉絲提供的二審判決書整理)
【實務要點】
1.時效抗辯必須在仲裁階段提出
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時效的抗辯,到了訴訟階段才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新證據證明在仲裁階段無法提出)。本案中公司在仲裁階段未提時效抗辯,導致在法院階段喪失了這一強有力的免責抗辯權。
2.消極避庭后果嚴重
用人單位在面臨勞動仲裁時,切忌采取“不理睬、不到庭”的消極態度。應當積極出庭,并在首次答辯時就將“超過仲裁時效”作為首要抗辯意見書面提交,否則明明已經過期的二倍工資訴求,依然會被裁判機關判決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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