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借實時互動這一獨特優勢,直播帶貨已經成為深受消費者喜愛的一種網購模式。就拿買衣服來說,能實時互動、當場問尺碼、談優惠,這種體驗比視頻、圖文等傳統網購形式又進了一步。
有些商家嘗到了直播帶貨的甜頭,卻也動起了腦筋,干脆提前錄好帶貨視頻循環播放,在平臺掛著假直播賣貨引流,想著既能節省成本,又能維持賬號活躍度。
但這種操作也是有風險的,有一個擁有數十萬粉絲、銷量超十萬件的服飾帶貨賬號就因多次錄播冒充實時直播,被平臺無限期封禁直播權限。商家不服,認為平臺處罰過重,向法院起訴,要求平臺解封賬號、賠償損失。
平臺作出永久封禁處罰
是否合法合規
那么,對于商家用錄播冒充直播的行為,平臺作出永久封禁處罰是否合法合規?
原告服飾貿易公司在被告某科技公司運營的直播平臺上注冊了專屬直播賬號,售賣自家品牌的服飾。多年運營下來,這個賬號積累了數十萬粉絲,累計賣出超十萬件商品,也是這家店鋪線上經營的核心渠道。2025年12月,平臺通過后臺技術巡查發現,這個賬號的多場直播存在明顯異常。
被告方還舉證證明涉案賬號此前曾因“非實時直播內容占比過高”等同類問題被平臺短時封禁直播權限,并且多次因“錄播”“虛假活動”等原因被用戶舉報。
被告方強調,涉案賬號的行為破壞了真實直播和實時互動的基本秩序,平臺是依規對涉案賬號無限期封禁直播權限、無限期封禁觀眾連線權限。而原告服飾公司并不認可這個處罰結果。
原告方提出,就算自己存在錄播問題,也只是一般性輕微違規,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平臺只需要斷播、短期封禁整改就足夠了,直接永久封禁直播權限屬于處罰過重,要求法院判令平臺解除賬號封禁,并且賠償5萬元經濟損失。
結合涉案賬號的歷史違規記錄和用戶舉報情況,法院認定,涉案賬號存在使用預先錄制視頻偽裝直播的行為。
北京互聯網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趙琪分析,用預先錄制視頻偽裝直播屬于平臺規則中的“作弊行為”“含有不正當牟利、作弊等擾亂平臺或社會正常秩序的內容的、使用作弊工具偽裝直播的”情形,違反了平臺《直播行為規范》的約定。被告作為網絡平臺運營者是有義務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及平臺穩定運行,對涉案賬號進行相應處理。
無限期封禁處罰重不重
“無限期封禁直播權限、無限期封禁觀眾連線權限”處罰得重不重?
趙琪表示,依據《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直播營銷平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開網絡直播營銷管理細則、平臺公約。
在這個案子中,原被告雙方在用戶協議、平臺規則等合同條款中都約定了是不能用錄播來冒充直播的,但原告多次實施該行為,在短期封禁等處置措施之后仍然屢教不改,對直播營銷平臺健康運營生態產生了不良影響,具有較高主觀惡意,同時也引發了許多用戶的投訴。被告依照雙方協議約定對涉案賬號的直播權限進行永久封禁具有事實依據,也符合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是“過罰相當”的。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貿易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判決已生效。
趙琪強調,品牌賬號承載的商譽與品牌價值固然值得保護,但保護的前提是依法依規、誠信經營。在新業態經營模式下,經營者應當熟悉并遵守平臺規則,真實展示商品與服務;平臺應將違規類型、處置方式、申訴渠道等進行充分公示,并且保存必要的證據,使平臺治理既有力度又有邊界,在維護平臺生態與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之間尋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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