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3年11月,天津寶坻。趙女士騎電動車在小區內與東先生駕駛的小客車相撞,致趙女士重度顱腦損傷。傷情:創傷性硬腦膜下血腫、枕骨骨折、雙側額葉及顳葉腦挫裂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等,住院21天。經司法鑒定,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構成十級傷殘;顱腦損傷后遺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癥狀,亦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27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60天。交警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0萬元)。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為趙女士墊付醫療費47439.75元。天津會通律師事務所代理趙女士提起訴訟,主張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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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趙仕紅精神傷殘依據的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5.10.1.1條(精神障礙或輕度智能減退),顱腦損傷后遺軟化灶依據的是第5.10.1.2條(顱腦損傷后遺軟化灶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癥狀)。兩處傷殘評定依據不同條款、不同病理基礎,不屬于“同一部位和性質”的殘疾。保險公司主張違反第6.2條,法院不予采信,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醫療費58118.85元全額支持,非醫保扣減主張無據;誤工費40329.9元(149.37元/天×270天)予以支持;護理費8962.2元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121781元(55355元/年×20年×11%)予以支持。財投中心墊付的47439.75元,從交強險賠償款中直接扣減,由保險公司返還給財投中心。
法院認定趙女士合理損失244131.95元:醫療費58118.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8962.2元、誤工費40329.9元、殘疾賠償金12178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6340元。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趙女士145133.35元(另返還財投中心47439.75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50%賠償25779.43元;合計170912.78元。鑒定費依據《保險法》第64條由保險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由東起廣負擔697元。
本案核心法律問題:一是顱腦損傷可同時評定精神傷殘和器質性傷殘,兩者分屬不同鑒定路徑,不違反“同一部位和性質”的限制性規定;二是道路救助基金墊付款由法院直接從賠償款中扣還;三是鑒定費屬于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
本案啟示:嚴重顱腦損傷應同時申請精神傷殘和器質性傷殘鑒定;保險公司以“同一部位不能評兩個殘”為由拒賠不必然成立;鑒定費保險公司必須承擔。
(本文根據公開判決信息整理,不構成法律建議。文中律師及律所信息來源于公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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