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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公開披露行政處罰信息,安徽荃銀高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處罰原文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6〕3號
當事人:安徽荃銀高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荃銀高科),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術開發區。
應敏杰,男,1983年2月出生,時任荃銀高科董事長,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張琴,女,1963年6月出生,時任荃銀高科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
張慶一,男,1982年5月出生,時任荃銀高科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荃銀高科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荃銀高科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荃銀高科2024年年報未如實反映其控股子公司四川荃銀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荃銀生物)與貴州某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在知悉貴州某公司存在信用風險情況下,未單項考慮貴州某公司的信用風險并計提壞賬準備,導致荃銀高科2024年年報少計提信用減值損失18,715,068.36元,虛增利潤總額18,715,068.36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0.86%。
2026年1月30日,荃銀高科發布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更正。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合同、銀行流水、財務資料、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荃銀高科202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對上述違法行為,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應敏杰時任荃銀高科董事長,張琴時任荃銀高科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慶一時任荃銀高科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依法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卻未能充分、審慎考慮前述情況,仍按照賬齡組合法計提壞賬準備,導致荃銀高科2024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安徽荃銀高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
二、對應敏杰、張琴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三、對張慶一給予警告,并處以1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6年7月8日
天眼查信息顯示,安徽荃銀高科種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安徽荃銀禾豐種業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從事農業為主的企業。
來源 | 安徽證監局、天眼查
編輯 | 王常鈺 責編 | 檀琛 審核 | 劉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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