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典型案例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財產處理司法裁判觀點(26年6月整理)
1.如何處理夫妻之間的借款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xié)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jīng)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xié)議的約定處理。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意見】
關于夫妻之間的借款問題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借款方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如何處理?我們認為,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著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并不導致婚前債權債務關系的消失。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的借款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xié)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xié)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xié)議履行。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fā)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
涉及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shù)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后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2.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shù)額等于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yè)務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涉及夫妻共同還貸款項及其相對應增值部分的數(shù)額等于以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所稱不動產升值率,是用不動產現(xiàn)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不動產成本包括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還貸的利息部分+其他費用(比如契稅、印花稅、營業(yè)稅、評估費等)。
3.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分割,不受三年訴訟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jīng)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問:《民法典》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是3年,離婚3年以后發(fā)現(xiàn)有離婚時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仍然可以訴請分割?
答:如果一對夫妻沒有實行約定財產制,那么按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未被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應當協(xié)商分割共同財產;協(xié)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對于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而不受3年的訴訟時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jīng)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
首先,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可見,共有人分割請求權雖然名為請求權,但并非請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權利,而實質是使他人負有與其協(xié)議分割的具體方法之義務。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賦予共有人的權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該項權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實質是形成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其次,我國《民法典》物權編中沒有規(guī)定時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據(jù)物權法定的原則,所有權歸屬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jīng)過而發(fā)生改變。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沒有進行分割,不會因為時間的經(jīng)過而改變性質,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屬于兩人共有的財產變更為一人所有。雙方共有關系仍是穩(wěn)定的,滿足再進行分割的條件。
最后,如果司法解釋規(guī)定,離婚時未經(jīng)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經(jīng)過3年的訴訟時效就不能再進行分割,無疑會鼓勵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為,實際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只要能夠藏過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可以取得該財產。這種結果與我國的主流價值觀念是相悖的。
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家務勞動補償擴大適用于夫妻共同財產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對雙職工家庭而言,家務貢獻較大的一方,因家務勞動擠壓了其自身發(fā)展的時間和精力,減少了職業(yè)收入和經(jīng)濟收入,導致離婚后謀生能力較低,生活水平下降。有學者指出:如果把家庭領域界定為女性的領域,把家務勞動界定為女性的義務,對于那些職業(yè)女性來說是一條沉重的鏈條,不斷撕扯著職業(yè)女性,使她們走得比男性慢,走得沒男性遠。她們既要在職場上同男人一樣地工作,又要回家做繁重的家務,使她們感覺疲憊不堪。
對家庭主婦而言,它是一管褪色劑,使她們辛苦的勞動失去意義,喪失價值。她們從事著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作卻不計薪酬,任勞任怨的奉獻,無私無償?shù)膭谧鳎敾橐鼋怏w時,家務勞動方實際上成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另一方免費的家務勞動工具。
在絕大多數(shù)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內是當事人雙方生活的真實寫照,已婚婦女在家中身兼清潔工、廚師、心理咨詢師等數(shù)職,對于她們?yōu)榧彝プ鞒龅木薮筘暙I,法律不能視而不見。現(xiàn)實中我國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很少,離婚時能得到家務勞動補償?shù)母俏⒑跗湮ⅲ覄談趧友a償制度形同虛設。
也有觀點認為,共同財產制本身就是承認了家務勞動與社會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否則,只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無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制本身就包含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功能。在這一背景下再討論“家務勞動”的價值,則顯然是在重復計算。
這次婚姻家庭編將家務勞動補償擴大適用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無疑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也是多年來眾多學者孜孜以求的結果。以后主張家務勞動補償勢必成為離婚案件中的一個重要訴求,具體應當如何補償,條文只是一般性地規(guī)定“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并無任何補償標準和參考要素。
夏吟蘭教授認為,具體補償?shù)姆椒ǎ蓞⒖挤蚱揠p方的收入差距、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以及一方付出的相應貢獻等因素。王歌雅教授認為,家務勞動的補償方法應為:家務貢獻補償=(夫妻雙方的年收入差除以2)乘以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這一建議系借鑒德國剩余所得共同制的規(guī)定,將婚姻存續(xù)期間收入差距的一半補償給家務勞動貢獻較多的一方。
但是,這種補償方法可能并不公平。比如,妻子和丈夫一樣年收入30萬元,如果妻子工作之余還要包攬一切家務,而丈夫下班后就知道躺在沙發(fā)上玩手機,離婚時按照上述補償計算公式,妻子獲得的家務補償款是零!再比如,妻子是家庭主婦,沒有任何收入,丈夫年薪30萬元,婚姻關系存續(xù)10年,離婚時丈夫需要補償妻子150萬元,而且是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外!請問如此這般男人還敢結婚嗎?
對于家務勞動補償?shù)木唧w數(shù)額,不宜以計算公式的方法直接規(guī)定,因為現(xiàn)實生活復雜多樣,“一刀切”的計算公式也許并不科學。法官應當結合當?shù)氐慕?jīng)濟生活水平、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一方對家庭所做的貢獻、另一方的經(jīng)濟能力等因素、盡量公平合理的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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