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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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經常會有,再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重審后法院作出新的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仍不服的情形。
那么,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后的生效判決、裁定,還能申請再審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37次法官會議紀要中明確:
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審審理程序的延續,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審裁判。當事人不服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一、核心依據:重審裁判非再審裁判,可申請再審
最高法明確裁判觀點,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后的審理程序,并非再審審理程序的延續,重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也不屬于再審裁判,而是普通的一審或二審裁判。這意味著,該裁判與當事人首次訴訟后作出的裁判性質相同,當事人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從法律邏輯來看,再審發回重審的目的是糾正原審錯誤,讓案件回到初始審理狀態重新審理,重審后的裁判若存在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等問題,當事人自然可通過再審程序維權,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有錯必糾”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
二、關鍵條件:申請再審需符合法定情形
當事人對重審后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并非無限制,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法定情形,否則法院將駁回再審申請。具體包括: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等情形。
此外,申請再審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再審事由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重審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若重審后為一審裁判,當事人未上訴而直接申請再審的,法院將依法審查,符合條件的啟動再審程序。
三、實操要點:區分程序,依法維權
當事人需明確重審后的裁判程序性質:若重審適用一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為一審裁判,當事人可先上訴,對二審裁判不服再申請再審;若重審適用二審程序,作出的裁判為終審裁判,當事人不服可直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時,需提交再審申請書、重審裁判文書、相關證據等材料,明確再審事由及具體訴求。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后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服且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情形的,可依法申請再審。當事人需區分重審后的裁判程序性質,把握申請再審的法定條件和期限,及時提交相關證據,依法啟動再審程序。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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