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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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方某于2024年10月25日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人力資源總監。
2025年2月7日,方某通過某平臺向公司總經理吳某發送消息:“工作也沒做的讓公司滿意,我這個崗位您也提前安排招聘吧,我干到月底吧。”
吳某回復:“申請報告交給張某就行。”方某稱:“報告我走的時間提交,您也安排招聘吧,別耽誤您事。”
吳某表示:“按照合同約定你得提前一個月提交。”方某回復:“這不已經提前通知您了么。”吳某回復:“感謝對我公司業務的大力支持,書面報告為準。”
2025年2月12日,人力主管張某詢問方某是否提交離職申請表,要求先提交離職申請。方某回復:“我先不提交,上次和她說了。”
2025年2月26日,張某發電子郵件給方某,通知已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要求方某提交書面離職申請。
方某回復郵件:“本人已多次說明,目前本人并未考慮好離職。”
同日,公司向方某發送《離職通知函》,載明鑒于方某已提出離職申請,督促其于2月28日辦理離職手續。
方某認為其并未真正要離職,一直未提交書面離職報告,公司單方強行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遂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委未支持違法解除賠償金,方某不服,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員工在聊天軟件中表示“干到月底”,后未提交書面離職報告并反悔,公司到期要求其離職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為形成權,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公司要求其交接離職不構成違法解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雙方提交的聊天記錄,方某告知公司其工作至月底,其工作崗位公司可以提前安排招聘。
勞動者享有無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種解除權屬于形成權,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不以用人單位同意為生效要件。
本案中方某向公司作出干到月底的意思表示后,即發生月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司據此作出《離職通知函》并要求其進行工作交接,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方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駁回方某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判決日期:2026年4月2日
案號:(2025)京0114民初25593號
【實務要點】
1.辭職是形成權,到達即生效
員工通過微信、釘釘等工作軟件向公司明確表達“干到月底”“我不干了”等辭職意向,即屬于行使單方解除權。該權利為形成權,意思表示到達公司時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公司審批同意。
2.員工辭職反悔無效
員工提出辭職后,非經用人單位同意,不得單方撤銷辭職意思表示。即使員工后續拒絕提交書面離職報告或明確表示“未考慮好離職”,公司仍有權按照其原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退工交接手續,不構成違法解除。
3.管理者回復需謹慎
本案中公司總經理回復“書面報告為準”,險些成為員工主張辭職未生效的把柄。實務中,管理人員在收到員工電子辭職信息時,可直接回復“收到,同意你的辭職,請于X月X日前辦理交接”,避免使用可能引發歧義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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