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以低價轉讓公司財產,債權人能撤銷嗎?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股東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公司財產,債權人能不能撤銷?針對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股東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公司財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而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完全可以起訴,請求法院撤銷這個轉讓行為。結合最新司法裁判規則,核心規則如下: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受讓人知情的,債權人可以撤銷該行為,公司作為債務人,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同樣適用該規則。2.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一般是指轉讓價格低于交易時當地市場價的70%,如果是親屬或者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認定標準會更加嚴格。3.撤銷權有行使期限,債權人要在知道撤銷事由后1年內行使,最長不能超過行為發生后5年,過期就不能再行使了。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的債權人撤銷權規則
這是最核心的法律基礎,《民法典》第539條明確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這里的債務人,就是欠你錢的公司,而股東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公司的名義,把公司的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出去,本質上就是公司的處分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所以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這個轉讓行為。
而且,撤銷之后,這個轉讓行為就自始無效,財產就會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回到公司名下,這樣債權人就可以繼續執行這個財產,來清償自己的債權了。
(二)明顯不合理低價的認定標準
實務中,法院認定什么是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有明確的標準,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司法解釋,轉讓價格未達到交易時交易地市場交易價或者指導價的70%,一般就可以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比如,公司的房產,市場價是1000萬,結果股東以600萬的價格賣出去,低于70%的紅線,就會被認定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而且,如果是親屬或者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比如股東把財產賣給自己的老婆、孩子,或者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那么這個標準會更嚴格,哪怕價格接近70%,法院也會審查交易的實質,因為這種情況下,雙方很容易惡意串通,逃避債務。
(三)受讓人知情的認定
還有一個條件,就是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也就是他知道這個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也知道公司欠了債權人的錢,這個轉讓就是為了逃避債務。比如,受讓人是股東的親戚,或者是股東的朋友,或者是股東控制的其他公司,那么法院就會推定他知情,因為他不可能不知道公司的情況,也不可能不知道價格明顯不合理。
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比如他不知道公司欠了錢,也不知道價格不合理,那么債權人就不能撤銷,因為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這也是法律的平衡。
二、債權人的舉證要點
在這類案件中,債權人的舉證要點主要有四個:首先,證明你對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而且這個債權是在轉讓行為之前就已經形成的,比如有合同、轉賬記錄、生效判決,這些都可以證明。其次,證明轉讓價格明顯不合理,比如評估報告,證明轉讓的財產的市場價是多少,轉讓價格低于市場價的70%,這些都可以證明。
然后,證明受讓人知情,比如受讓人是股東的親屬,或者關聯方,或者他本來就知道公司欠了你的錢,這些都可以證明。最后,證明這個轉讓行為,影響了你的債權實現,也就是公司因為轉讓了這個財產,導致沒有辦法清償你的債務,比如公司現在沒有其他的財產了,你的債權沒辦法得到實現。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很多債權人都有一個誤區,就是公司把財產轉出去了,就沒辦法了,其實不是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把這個轉讓行為撤銷,把財產追回來。
而且他也提醒,很多債權人不知道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等到過了1年,甚至5年,才想到要起訴,這個時候就沒辦法了,所以一旦發現股東低價轉讓公司財產,就要及時起訴,不要錯過期限。還有起訴的時候,要把受讓方也列為被告,因為撤銷權的效力會涉及到受讓方,不然法院沒辦法判決撤銷,也沒辦法把財產追回來,很多債權人就是因為漏告了受讓方,導致案件被駁回,耽誤了時間。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欠了某供應商120余萬元的貨款,到期后一直沒有償還,供應商多次催要都沒有結果,于是起訴到法院,拿到了勝訴判決。
但是執行的時候,供應商發現,貿易公司名下的唯一一套房產,早就被股東以500萬的價格,賣給了自己的弟弟,而這套房產的市場價,當時是800萬,500萬的價格,只有市場價的62.5%,明顯低于70%的紅線,屬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而且,這個轉讓行為,發生在供應商起訴之后,股東明顯是為了逃避債務,才把房產低價轉給了自己的弟弟,他弟弟也知道貿易公司欠了供應商的錢,也知道價格明顯不合理,就是為了幫哥哥逃避債務。
供應商于是起訴了貿易公司,還有股東的弟弟,請求法院撤銷這個房產的轉讓行為。庭審中,股東的弟弟辯稱,這個是正常的交易,他已經付了錢,也過戶了,不能撤銷。但是法院審理認為,貿易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產,影響了供應商的債權實現,而且受讓人是股東的弟弟,明知公司的負債情況,屬于知情,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這個房產的轉讓行為,房產恢復到貿易公司名下,供應商可以繼續執行這套房產來清償自己的債權。
新的規則下,對于債權人的保護更加完善,股東再也不能通過低價轉讓公司財產的方式來逃避債務了。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低價轉讓財產、逃避債務的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的公司法律師,梳理證據,制定合理的維權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