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粉絲看完之前的文章咨詢我,分不清兩份合同有什么不同,今天結合法院真實庭審流程講清楚兩者定義、庭審用法、對應主體。
第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這份合同是在樓盤開售、未交房之前,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提是需要走招投標流程并在住建局備案。哪怕咱們業主從頭到尾沒參與協商、沒有親筆簽字,只要收房入住,這份合同法律上就約束小區所有住戶,也是物業后期合法收取物業費的核心依據。
第二,收房時物業會讓每個業主單獨一份正式的《物業服務協議》。很多物業公司會在收房現場強制要求業主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協議》,甚至把簽協議、預交一年物業費作為領取新房鑰匙的前置條件。這份協議簽約雙方是單個業主和物業公司,它不能獨立作為物業服務收費依據,僅能算作開發商那份前期大合同的補充材料。如果二者收費、服務標準沖突,法院一律以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住建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原件為準,個人協議里不合理霸王條款法院不予認可。
庭審實操里,兩者抗辯思路完全不同:
1. 物業拿開發商備案的前期合同起訴欠費:庭審可以核查物業招投標材料、收費標準是否超標、服務持續缺位的證據,法官對這份合同審查寬松,舉證到位能酌情減免物業費。
2. 物業只拿出你單獨簽字的個人協議起訴:當庭直接向法官說明,該協議不能單獨作為收費依據,要求對方出示開發商備案的完整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協議和備案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全部不予認可。
3. 補充誤區:物業以“你本人簽字協議”為由要求高額違約金,只要備案前期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單獨協議里的違約條款直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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