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聯邦議會第八日例行會議上,法律事務部副部長、副總檢察長丁林烏博士代表國家總統向聯邦議會提交了關于繼續確認具有法律效力的第1/2026號和2/2026號法令的議案,以尋求議會的同意。
該議案于第三屆聯邦議會第二次常會第八日提交。法律事務部副部長表示,在宣布緊急狀態的60個鄉鎮中,除欽邦的洞贊鎮和法蘭鎮外,其余鄉鎮尚未恢復到原有狀態,因此需要繼續宣布緊急狀態,故代表總統向聯邦議會提出此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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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部長提交的內容涉及兩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第1/2026號法令涉及《國家憲法》第412條(a)款規定的緊急狀態宣告期限(90天);第2/2026號法令涉及《國家憲法》第413條(a)款規定的授予軍事管制權的法律。
第1/2026號和2/2026號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于2026年4月23日發布。聯邦議會曾于2026年6月4日首次審議該議案,當時有4名代表發言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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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這兩項法令將于2026年7月21日滿90天期限。鑒于宣布緊急狀態的58個鄉鎮在行政管理、社區安寧及法治方面尚未完全恢復常態,因此需要繼續確認其效力。為此,法律事務部副部長提交議案,請求聯邦議會予以批準。
聯邦議會議長已通知,有意就該議案進行討論的議員需在7月16日前向聯邦議會辦公室登記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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