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突然收到公司通知,稱其“辭職申請已獲批準”,無需再來上班。然而,這份離職申請究竟是在何時、何種情況下簽署,雙方各執一詞,勞動者到底是主動辭職還是被動離職?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調解了一起因“離職申請”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補償金8萬元。
方女士于2025年1月1日入職A公司,不久后,她因身體不適就醫檢查,發現已經懷孕。同年6月9日,方女士將自己懷孕的情況告知公司負責人。三天后,她突然收到公司人事發來的微信消息,稱其2025年5月28日遞交的辭職申請已收到,公司同意方女士辭職,次日起無需再來上班。
與此同時,A公司人事還發來了一張帶有方女士簽名的離職申請照片,上面寫著:“尊敬的領導:本人因個人原因,經過慎重考慮之后,決定申請辭職……”該離職申請并未注明單位名稱,也未簽署落款日期。對此,方女士立即表示異議,稱自己從未向A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次日,她仍按時到崗,卻發現辦公電腦已被搬走,無人安排工作,只得離開。
方女士認為,公司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于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獲得支持。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不再恢復與方女士的勞動關系。
A公司稱,方女士于2025年5月28日主動向人事部門提交了辭職申請,公司依法批準,屬于合法解除勞動關系。
方女士則表示,這份離職申請的確是本人簽署,但并非2025年5月所簽,而是2024年9月自己還在A公司的關聯企業B公司工作期間,老板以各種理由要求提前簽署的,包括一份承諾懷孕后自動離職的協議以及本案所涉及的離職申請,她當時迫于壓力簽了字,并不打算真正辭職。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離職申請的簽署時間,而這一事實較難通過現有證據直接查明。為此,法官組織雙方就司法鑒定的可行性進行充分溝通,但由于雙方主張的簽署時間相隔較近,且缺乏足夠比對樣本,鑒定難度較大,雙方也都不愿意承擔鑒定費用,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為此,法官從案件實際情況出發,耐心釋法析理,組織雙方調解。一方面,充分聽取方女士對于就業、孕期權益保障的實際訴求,并提醒她自公司通知離職后,已較長時間未返崗,即使勉強恢復勞動關系,雙方信任基礎已經受到影響,也難免后續產生各類問題。
另一方面,法官向A公司進一步釋明勞動法律法規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引導企業依法規范用工、理性解決糾紛。
在法官溝通協調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勞動關系解除,A公司當場支付方女士離職補償金8萬元,實現案結事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