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種田、辦養殖場、建廠房……如今土地租賃在農村、城郊早已不是什么稀奇事。隨之而來的是因土地租賃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咱們很多老百姓在租賃土地的時候,有時候一不留神就掉進了“坑”里,不僅地沒租成,最后可能還要賠巨額租金和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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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就來逐一拆解土地租賃過程中最常見的五個“坑”,并從法律角度給大家出一期“避坑指南”。
第一坑:把耕地租來當“非農”用途——合同無效,錢白花了!
很多人以為,只要租了地,想干嘛就干嘛——在耕地上建廠房、堆設備、挖魚塘,甚至建房子。大錯特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用地未經依法批準不得用于非農建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當事人約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窯、建墳等違反土地管理法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農民事典型案例中,鄔某某與徐某某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約定將某村一處8畝的空場地回填后出租給徐某某用于堆放工程設備,租期5年。合同簽訂后,徐某某向鄔某某支付了前兩年租金,并將其中4畝土地實際堆放了建筑工程設備。2021年5月,土地管理部門通知鄔某某,堆放雜物的4畝土地屬于耕地,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責令其立即改正并恢復土地原狀。鄔某某遂要求徐某某將堆放的物品搬離。徐某某在完全騰退租賃場地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鄔某某退還剩余租金并賠償搬遷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場地租賃合同》約定租給徐某某用于堆放工程設備的土地中包含部分耕地,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中關于農用地保護的相關規定,雙方訂立的《場地租賃合同》無效。在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的基礎上,法院判令鄔某某退還徐某某剩余租期租金,并賠償徐某某相應搬遷損失。
?避坑指南:
在簽訂租賃合同前,務必核實土地的性質。是基本農田、一般耕地,還是建設用地。對于不允許觸碰的紅線,不要去試探。一旦違規,土地將被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查處,此前投入的各項成本可能也將付諸東流。
第二坑:口頭君子協議——白紙黑字都沒有,出了事兒百口莫辯!
農村里最常見也是最致命的,就是“口頭約定”。大伙兒覺得“熟人介紹,不用簽合同”,殊不知這恰恰是沖突的根源。
現實中,未簽訂書面合同會導致租賃關系不明確,出現糾紛時難以舉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那也就意味著——對方隨時有可能收回土地。
?避坑指南:
土地是重要財產,任何口頭承諾都必須落到白紙黑字上。千萬不要簽空白合同,更別僅憑村干部或熟人指認就草率轉錢。簽合同之前,要求核查土地權證、出租方權限。
第三坑:出租方根本沒資格——土地權屬不清,簽了也是廢紙!
現實中,有人仗著是“親屬”“熟人”,就擅自將別人的土地拿來出租。而承租人也因為是熟人介紹等原因,可能不會在前期過多核實。等真正的主人找上門,承租人卻成了“冤大頭”。
湖北省黃岡市團風縣曾公布了一起案例,2022年9月,養殖戶周某經陳某介紹,計劃租賃某豬場閑置地塊經營養殖。因為豬場的實際負責人不在,周某直接跟負責人的親屬簽了合同,結果錢也付了、棚也建了,最后負責人一句話“租金過低、沒經過我同意”,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賠占用損失。
法院指出,陳某無權代理簽署的合同未經追認,對周某及豬場不發生效力,但陳某及豬場均存在過錯,需對周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周某在未得到追認的情況下繼續占用場地,也需支付占用損失。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解除租賃關系,周某退還場地,陳某退還部分押金,周某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 避坑指南:
出租方是個人、企業還是村集體?要查驗產權證明、營業執照或集體土地發包決議文件;若代理簽約,必須核實授權委托書原件以及代理人身份信息原件,確認代理人與授權委托書上的信息一致。
第四坑:合同期限違反法律規定——50年“長租約”無效!
很多人在簽合同時覺得二十年太短,想簽“五十年租約”一勞永逸,實則埋下大患。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明確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 避坑指南: 合同約定的年限不要超過20年,否則超過的部分在法律上視為無效。如果確實需要長期用地,先簽一個20年以內的合同,到期后依法續簽即可。
第五坑:忽視證據留存——打起官司來,你的任何主張都難以得到支持。
很多人在租地、交租金的時候,都沒有留存憑證的意識。等到需要證明“我付了租金”、“我租了多久”或者“對方擅自改變了土地用途”時,手中卻空無一物,那么,迎來的結果大概率是敗訴。
?避坑指南:
保留土地交付前的狀態影像、合同原件、所有的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這些都是維權的武器。
租地看似一件小事,但一旦掉進以上五個“坑”,輕則損失部分租金,重則血本無歸。與其事后維權,不如事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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