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測繪資質造假案件如何查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8日,A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接到上級移交的某公司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案件材料。經初步核查,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予以立案。經調查,該公司在2017年乙級測繪資質申請期間存在專業技術人員材料造假、騙取技術裝備發票等行為;在2018年乙級升甲級測繪資質申請期間存在專業技術人員材料造假、騙取技術裝備發票、辦公場所材料造假、公司分立證明材料造假等行為,違反測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2022年10月19日,A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向該公司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但該公司收到通知后依然開展測繪活動,A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于2022年12月5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先行吊銷該公司測繪資質證書,其他行政處罰待進一步調查核實后再行作出。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后,依據測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某公司違法所得408萬元;處測繪約定報酬額一倍的罰款;沒收11幅涉密測繪成果。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辯稱已完成復審換證,符合2021版資質標準,違法行為已終止,應免予處罰。經調查,該公司在復審換證中繼續使用原造假專業技術人員材料,未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不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首違不罰”的規定,且該公司自2017年9月以來持續開展測繪業務,多個合同執行期限到2022年,違法行為處于繼續狀態,也不適用免予處罰的規定。
焦點問題及分析
不適用“首違不罰”的認定和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認定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和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定,本案中,某公司多年多次實施資質造假,違法所得與合同標的額巨大,不屬于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的情形,且未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條件。該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后,在2017年~2022年持續開展測繪業務,其間通過復審換證繼續使用虛假人員材料維持資質,并未主動糾正違法狀態,其違法行為始終處于持續不間斷的繼續狀態且復審換證行為不能產生豁免歷史違法、中斷違法繼續狀態的法律效果。本案追訴時效自其持續實施的違法執業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至立案查處時未超過2年追責期限,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認定標準與證據規則
根據測繪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一)有法人資格;(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本案中,辦案機關依法收集了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材料造假、騙取技術裝備發票、辦公場所材料造假、公司分立證明材料造假在內的多類證據。上述證據證實涉案公司不具備測繪法規定的從事測繪活動的條件,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違法行為。
案件管轄與跨層級協同以及“先行吊銷”的合法性、正當性
依據《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程)第2.1條確立的屬地管轄原則,測繪類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或當事人注冊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涉案公司注冊地為A省,A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作為省級主管部門依法具有管轄權,符合管轄規定。上級部門將線索移交省級部門查處,形成了“線索移交—立案查處—情況反饋”的閉環,體現了“大執法”格局中上下級協同配合機制的合法性。
依據測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和第六十六條規定“本法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本案中,某公司在收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后仍繼續違法開展測繪活動,存在持續危害市場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現實風險。A省測繪地理信息局根據上級機關有關意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先行作出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決定。該措施有明確的違法事實依據(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有法定的職權依據(測繪法第六十六條),程序合法,且明確“其他行政處罰待進一步調查核實后再行作出”,體現了行政比例原則,未超越合理限度,依法具有正當性。
圍繞本案分析,對執法工作的啟發:
一是健全資質申請實質審查機制,將其與“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相結合。涉案公司在兩次資質申請和復審換證中均存在造假且能通過審查,說明審查環節存在漏洞。建議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與人社、稅務、市場監管部門聯網核查人員社保、發票等關鍵材料并進行交叉驗證。同時利用好“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工作,對資質申請材料進行隨機抽查,對人員、設備等方面進行重點核查,提高造假被發現的概率,形成有效威懾。
二是準確把握違法行為繼續狀態的認定。涉案公司提出“復審換證后違法行為終止”的抗辯,反映企業試圖通過行政程序中斷行為以規避處罰。應建立歷史行為追溯機制,在復審換證時回溯審查歷史申請材料;明確“繼續狀態”的認定標準(時間連續性、手段相似性、人員延續性、業務關聯性);在執法文書中詳細闡述認定依據,明確復審換證不構成繼續狀態的中斷事由。
三是依法及時采取先行措施和行政強制。僅靠“責令停止”難以有效制止違法行為。建議充分運用測繪法賦予的行政強制權,建立“責令停止+強制措施”組合模式;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繼續造成危害的,依據工作規程第3.3條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本案采取“部分處罰先行作出、其余待查決定”的處理方式,體現了執法的靈活性與合法性,值得推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從事測繪活動的行政違法案件。涉案公司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測繪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誠信體系。A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的執法行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罰適當,體現了依法行政的原則。通過對本案的深入分析,可為今后類似案件的查處提供有益的執法經驗和制度借鑒。建議進一步強化實質審查、強制措施、證據收集等執法能力建設,切實維護測繪市場秩序和國家地理信息安全。
(作者單位: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短 評
守牢測繪市場誠信底線
劉 超
本案中,某公司通過偽造一系列材料,以欺騙手段騙取測繪資質并長期違法執業,性質惡劣。A省測繪地理信息局依法吊銷其資質、沒收違法所得及涉密成果,不僅是對個案的公正處置,更是對整個測繪行業發出的強烈警示:資質不是“買”來的,更不是“騙”來的,任何試圖以虛假材料蒙混過關的行為,終將付出沉重代價。
執法機關在本案中展現出較高的法治素養與執法智慧。面對企業以“復審換證”“首違不罰”為由的“抗辯”,辦案機關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的“繼續狀態”,明確指出復審換證不能成為中斷違法、逃避追責的“擋箭牌”,切實織密了資質監管的防護網。同時,“先行吊銷、后續追罰”的處置方式,既及時遏制了違法行為的持續危害,又保障了行政處罰的合法性與比例原則,體現了執法的力度與溫度。
同時,本案也提醒我們,必須從“重審批”轉向“重監管”,建立跨部門數據共享與實質審查機制,讓社保、發票、合同等關鍵信息可查可驗,從源頭壓縮造假空間。
測繪資質關乎國家地理信息安全與工程質量,容不得半點虛假。唯有堅持“零容忍”執法、強化全鏈條監管,才能真正守牢行業誠信底線,推動測繪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系本報記者)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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