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事情出現了一個耐人尋味的反差:日本與菲律賓、美國、澳大利亞等14國發表聯合聲明,重申支持2016年南海仲裁裁決;幾小時后,中方沒有只圍繞南海回應,而是把沖之鳥直接擺到了日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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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也隨之來了:日本支持這套島礁認定標準,會不會反過來沖擊自己的海洋主張?所謂“反而把自己害了”,究竟是法律后果,還是外交代價?
先把事實說清。此次聲明確有其事,但準確說法不是“日本帶著13國”,而是日本作為14個聯署國之一參與。參與者包括日本、菲律賓、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新西蘭,以及部分歐洲國家。
聲明稱,2016年裁決在中國與菲律賓之間具有最終和約束力,并反對使用海警、軍隊或海上民兵干擾其他國家的海上活動。日本外相茂木敏充當天又單獨發表談話,把南海稱為日本的直接利益關切,表示日本將繼續通過政府開發援助、安全保障能力支援等方式加強海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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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當天提出嚴正交涉,并專門以沖之鳥問題回應日本。7月14日,中國外交部又表示,已經約談參與聲明的部分歐洲國家駐華使館和歐盟駐華代表團負責人。也就是說,這不是十年前舊案的簡單回放,而是一次發生在2026年7月的新一輪外交交鋒。
還有一個容易被寫錯的細節:這不是“由西方國家組成的國際法庭”,也不是聯合國國際法院作出的判決。
案件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框架下設立的仲裁庭審理,常設仲裁法院承擔書記處服務。中方一直否定仲裁庭管轄權并拒絕接受裁決,日本、菲律賓和美國等國則主張裁決對中菲具有約束力。把這層分歧講清楚,才能避免把復雜的法律爭議寫成簡單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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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的關鍵,不是誰的嗓門更大,而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怎么理解。
按照公約,島嶼原則上可以擁有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但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其自身經濟生活的巖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換句話說,一塊礁石是只能擁有周邊12海里領海,還是能夠向外延伸200海里海洋權益,背后的資源差距可能達到幾十萬平方公里。
2016年仲裁庭對這一條款作出了較嚴格的解釋。它認為,判斷海上地物時,應當看其在自然狀態下的客觀承載能力,不能把軍人駐守、外部物資供應、人工設施或政策性開發,直接當成“能夠維持人類居住”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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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最終認定,包括太平島在內的南沙高潮地物,都不能維持穩定的人類居住或自身經濟生活,因而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正是中方此次點名沖之鳥的原因。
東京都政府公開資料顯示,沖之鳥位于東京以南約1700公里,是一座面積較大的珊瑚環礁,但高潮時只有北小島和東小島兩處保持在水面以上。兩處小島外圍都修建了直徑約50米的混凝土護岸。日本以沖之鳥為基點,主張約42萬平方公里的專屬經濟區,這一海域甚至超過日本本土面積。
于是,一個非常直觀的問題出現了:如果東京認為,南沙地物必須按照自然承載能力接受嚴格審查,那么其他國家自然會追問,日本為什么可以對沖之鳥使用相對寬松的解釋?
中方這次回應的重點,也不是說日本的海洋權益已經自動失效,而是要求日方解釋同一套標準能否一體適用,這里必須劃清一條法律邊界。
南海仲裁裁決處理的是菲律賓與中國之間的爭端,14國聲明本身也明確說,裁決在中國與菲律賓之間具有約束力。它不會因為日本簽署了一份聲明,就自動讓沖之鳥失去專屬經濟區,更不會在第二天直接改寫西太平洋海圖,但“不自動產生法律后果”,不等于“毫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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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已經對島礁自然狀態、人類居住和經濟生活等概念作出了系統解釋。未來圍繞類似地物發生外交爭論、學術討論,甚至進入爭端解決程序時,這套解釋都可能被當成參考。
日本真正面對的,并不是馬上失去一片海域,而是“規則一致性壓力”:同一條規則,不能只在涉及其他國家時從嚴,涉及自己時就換一種解釋。這是此次交鋒中最值得注意的地方。
截至7月16日,沒有可靠證據顯示日本政府已經“發現不對勁”,更沒有證據表明東京準備調整沖之鳥政策。
恰恰相反,日本官方目前仍把沖之鳥稱為島,并把周邊海域視為重要的漁業、礦產、科研和海洋安全空間。因此,標題中的“把自己害了”,不能理解成日本已經承認失敗。更準確地說,日本原本想強化南海議題,卻讓外界重新注意到了自身最具爭議的海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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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交鋒的關鍵,在于議題被換了軌。
14國聲明希望把焦點放在南海規則、航行自由和海上行為上,中方則把討論拉回“標準能否一體適用”。沖之鳥一旦進入輿論場,日本就需要同時回答兩個問題:它支持的到底是一套普遍規則,還是一套主要用于約束特定國家的規則?它在南海強調自然狀態,在本國離島問題上又如何解釋人工護岸、外部補給和資源開發?
對日本而言,參與聯署也有現實考慮。日本外相在聲明中明確提到,日本正在通過政府開發援助和安全保障能力支援,加強與有關國家海警、海事和防務部門的合作。日本希望借助規則、聯盟和能力建設,提高自己在東南亞海洋事務中的影響力。
對中國而言,回應重點是反對域外國家介入,主張爭議由直接有關國家通過談判協商處理,并繼續推動中國與東盟之間的“南海行為準則”磋商,雙方爭的已經不只是一份十年前的裁決,而是誰有權定義今后西太平洋的海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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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值得觀察的,不是哪一方在記者會上說得更重,而是兩條現實進程。
一條是中國與東盟能否繼續推進“南海行為準則”,為海警船接觸、漁業活動和海上執法建立更明確的危機管控辦法;另一條是日本會不會繼續把海洋安全援助、離島開發和海底資源調查結合起來。
前者決定海上摩擦能否被控制,后者決定沖之鳥爭議會不會從外交口水戰,逐漸轉向更具體的資源調查、海上執法和地區安全競爭。
說到底,這次事件并沒有讓日本在法律上當場“失去”什么,卻暴露了海洋政治中最難回避的一道考題:支持一條規則并不困難,接受這條規則反過來審視自己,才是真正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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