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于個人興趣,男子奚某甲網購配件私自改裝射釘槍,經鑒定改裝器具具備槍支致傷力。新黃河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制造槍支案件,法院認定該男子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最終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據刑事判決書顯示,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奚某甲單純出于個人興趣愛好,通過某電商平臺先后網購狙擊鏡、射釘槍、無縫鋼管、射釘彈等各類配件。隨后,其在榆陽區小紀汗鎮昌汗界村的老家住所內,通過焊接加工的方式,私自改裝制作出一把射釘改裝槍。改裝完成后,奚某甲以射釘彈作為火藥動力、鋼珠作為發射彈丸,在自家院內多次進行擊發測試,累計擊發十余次。案發后,經榆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專業鑒定,奚某甲自制改裝的器具可通過火藥動力擊發彈丸,具備法定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2024年8月8日,奚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審。2025年1月13日,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奚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向榆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當庭提交完整證據鏈條,指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奚某甲對公訴機關的全部犯罪指控無異議,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認為奚某甲系經警方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其為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懇請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榆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奚某甲私自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結合全案情節,奚某甲具備自首、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真誠悔罪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對其適用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對辯護人合理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同時對公訴機關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予以調整。
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被告人奚某甲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案扣押的涉案改裝槍支1把、射釘弩1支、鋼珠1100枚、各類射釘彈162枚,全部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規處置。
據悉,槍支彈藥屬于國家嚴格管制物品,未經法定許可私自制造、改裝、持有槍支彈藥均屬于違法行為。法律人士提醒,即便出于個人興趣、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只要符合法定構罪標準,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也提醒廣大市民,切勿私自網購、改裝槍支配件,自覺遵守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筑牢公共安全防線。
記者:李震
(來源:新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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