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上海高院
包工頭借用建筑企業資質
投保雇主責任險。
員工受傷,包工頭賠付后,
能否憑“借名保單”獲得理賠?
虛構投保主體,
還能實現風險兜底保障的目的嗎?
近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借名投保”雇主責任險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21年,李某打算承接某產業園防火涂料工程。項目明確要求承接方必須投保雇主責任險,而李某自身不具備相應資質。于是,他和朋友經營的乙建筑公司協商一致,借用乙建筑公司名義承接該工程。為走項目手續與投保流程,雙方形式上簽訂了一份《勞務分包合同》。
隨后,乙建筑公司以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身份,向甲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李某所雇傭的工人余某也被納入參保人員名單。
保險期內,余某在工地工作時不慎受傷。后來,余某通過訴訟方式向工程實際施工方李某索賠,李某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向余某賠償了25萬余元。緊接著,乙建筑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同意將案涉事故的保險理賠權轉讓給李某。因此,李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甲保險公司賠付其保險理賠款。
李某和乙建筑公司均表示,雙方不存在勞務分包或掛靠關系,之所以簽署《勞務分包合同》是因承接工程需要借用乙建筑公司名義購買保險,乙建筑公司既不了解也未參與案涉施工項目。因此,甲保險公司應向李某支付保險理賠款。
甲保險公司辯稱,余某不是乙建筑公司的雇員,事發時和乙建筑公司也沒有保險利益,因此其不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李某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無權要求支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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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雇主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基于雇傭關系對其工作人員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本案中,保險單中載明的被保險人為乙建筑公司,故案涉保險標的應為乙建筑公司對其雇員所負的雇主賠償責任。然而,根據生效判決及查明事實可知,傷者余某實際受雇于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亦為李某,乙建筑公司并未承擔雇主責任。乙建筑公司亦確認其與李某之間不存在勞務分包或掛靠關系。
李某基于生效判決承擔賠償責任,不屬于案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同時,因乙建筑公司本身不承擔雇主責任,李某無權通過受讓乙建筑公司保險權益的方式要求甲保險公司支付相應保險理賠款。
據此,虹口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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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園 虹口區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法官
建筑行業項目鏈條長、轉包與分包現象較為普遍,施工安全風險較高,不少施工方希望通過投保雇主責任險,分散用工風險、獲得兜底保障。實務中也存在部分無資質施工方借資質投保,以此不當轉嫁賠償責任的情況。應當明確:保險投保與風險保障均有法定邊界,必須以真實法律關系與合法保險利益為根本前提。
一、“借名投保”違背保險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合同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石,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與保險標的及風險相關重要事實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李某和乙建筑公司借名投保、隱瞞實際用工主體、虛構雇傭關系的行為,已根本性背離這一基本原則。相關行為不僅致使保險合同訂立的基礎事實失實,使得保險人無法基于真實風險開展評估,更直接動搖了保險制度賴以運行的誠信根基。因此,該行為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與保護。
二、雇主責任基于合法用工關系
保險利益是雇主責任險理賠的法定前提。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為雇主責任,本質是被保險人基于合法用工關聯,對相關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這意味著被保險人應與投保清單中人員存在法律認可的用工關聯,才可能對保險標的形成合法保險利益。
本案中,乙建筑公司僅系名義上的被保險人,與實際風險及責任主體完全分離,其對余某無雇主責任,亦不因本次事故遭受實際損失,無權就案涉事故向保險公司主張賠付。相應地,李某也無法通過代乙建筑公司主張理賠的方式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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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三、從業主體應當嚴守法律紅線
建設工程領域涉及公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資質與工程分包均有嚴格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合同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無效。本案中,李某以乙建筑公司名義承攬工程本就為法律所明令禁止,在此基礎上虛構分包關系、借名投保自然無法獲得有效的保險保障。經營主體唯有通過合法途徑取得資質、規范經營、合規投保,其風險才有獲得商業保險兜底保障的可能,試圖以違法方式獲取保障,最終不僅無法獲得保險賠付,還可能使自身暴露于更大的法律與財務風險之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六十五條 ……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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