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濱律師
![]()
【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確立了盜竊民間收藏文物案件中
"以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為指導,靈活選擇定罪量刑標準"
的裁判規則。它警示我們,司法解釋的適用絕非機械套用法條,而應回歸刑法的根本原則,在"罪"與"責"之間尋求真正的平衡。對于價值低廉的民間收藏文物,若僅以"文物"之名適用重刑標準,不僅違背立法本意,更有損司法公正。
![]()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書字號:(2023)贛0822刑初18號刑事判決書
2. 案由:盜竊罪
![]()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葉某某因經濟困難產生盜竊其親屬財物的念頭,2022年6月27日 21時許,葉某某流竄至吉水縣丁江鎮某自然村其姐夫湯某某家隔壁閑置的毛坯 房內藏匿。次日7時許,見其姐夫湯某某外出,葉某某便找到放在墻體磚縫內 的鑰匙從廚房潛入湯某某家中臥室,將一木質箱內存放的5600元現金盜走,后 逃離現場。2022年9月,葉某某產生盜竊其母親陳某某放在其哥哥葉某1家中保管的社保卡念頭。
9月的一天上午10時許,趁其哥哥葉某1離開家大門未上鎖且無其他人在家時,葉某某溜進葉某1家中臥室,將放在衣柜抽屜內的其母親的社保卡盜走。其見社保卡旁還放有銀圓等物品,便又一并將銅錢十二枚、花錢一枚、銀圓二枚、銅鐲一件、銀鐲一件,共計十七件物品盜走,之后,逃離現場,并來到銀行取款機將社保卡內4500元取出。經鑒定,銅錢十二枚、花錢一枚為一般文物,價值分別為114元、1500元;銀圓二枚為仿制銀圓,價值 20元;銅鐲、銀鐲價值分別為150元、200元,以上被盜財物價值共計6484 元。葉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次日,公安 機關依法扣押葉某某盜竊的銅錢、花錢、仿制銀圓、銅鐲、手鐲共十七件物品 及社保卡一張,并已發還被害人。審理期間,被害人湯某某、葉某1表示葉某 某是其親屬,愿意對葉某某諒解,并出具了《諒解書》,希望法庭對葉某某從 輕處罰。
【案件焦點】
1. 葉某某盜竊的物品中,銅錢十二枚、花錢一枚為一般文物,是依文物等級還是文物價值進行定罪量刑;
2.能否將每五件同級文物折抵為高一級文物一件,本案是否屬于情節嚴重。
![]()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吉安市吉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入戶方式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12084元,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依法應受到懲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是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被告人葉某某盜竊的銅錢、花錢等屬于民間收藏文物,經鑒定,有明確價格數額。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進一步作出補充規定,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認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盜竊文物,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按照盜竊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該解釋還規定,五件同級文物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但是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該司法解釋作出了視案件具體情節不同而以文物等級或文物價值定罪量刑的規定,該規定遵循的基本原則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本案被告人葉某某盜竊其哥哥葉某1家中收藏的銅錢十二枚、花錢一枚屬于一般文物,經鑒定,價格分別為114元、1500元,以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與葉某某罪責明顯不相適應,量刑過重,故綜合考慮葉某某的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文物性質,本案以文物價值定罪量刑與葉某某的罪責相適應。被告人葉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庭審時,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配合公安機關將扣押的銅錢等贓物退還被害人,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湯某某、葉某1是被告人葉某某親屬,均表示對葉某某諒解,且請求法庭對葉某某從輕處罰,依法應對葉某某酌情從寬處理。被告人葉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具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綜合上述情節,依法對被告人葉某某從輕處罰。據此,判決如下:
一 、被告人葉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二 、責令被告人葉某某退賠被害人湯某某人民幣5600元,退賠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4500元。
案件宣判后,判決已生效。
【甘海濱律師案件解析】
本案是盜竊民間收藏文物案件中,如何選擇定罪量刑標準的典型案例,對準確理解和適用文物犯罪司法解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其一,“文物等級標準”與“文物價值標準”的適用選擇。 現行司法解釋為盜竊文物犯罪提供了兩套可供選擇的標準:原則上以文物等級為準,一般文物對應“數額較大”,三級文物對應“數額巨大”,二級以上文物對應“數額特別巨大”;但當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過重時,法院可轉而適用文物價值標準,以經鑒定的文物市場價格認定盜竊數額。本案即屬于“按照文物等級量刑明顯過重”的典型情形,法院正確行使了司法解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作出了與被告人罪責相適應的量刑。
其二,“五件折一件”折算規則的適用限制。 司法解釋規定的“五件同級文物折抵一件高一級文物”的折算規則,并非絕對適用。該規則本身附有“價值明顯不相當的除外”條款,當同級文物的實際市場價值與高一級文物的典型價值存在明顯差距時,不應機械折抵。本案中十三件一般文物總價值僅1614元,與三級文物的典型價值差距懸殊,法院排除折算規則的適用,符合司法解釋的內在邏輯。
其三,綜合考量因素的具體化。 本案裁判的突出貢獻在于,將影響標準選擇的綜合因素予以具體化:文物來源(國有館藏還是民間收藏)、文物本身的價值(存世量、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犯罪對象與被害人的特殊關系(近親屬)、犯罪主觀方面(是否專門針對文物)、文物是否追回、被告人是否有法定及酌定從寬情節等。這一裁判規則對同類案件具有參照價值——辯護方在代理盜竊民間收藏文物案件時,可從上述維度收集有利證據,爭取法院適用文物價值標準,以顯著降低量刑檔次。
其四,合規啟示與風險提示。 民間收藏文物持有者應妥善保管具有歷史價值的物品,即使其市場價值不高,一旦被盜,竊賊仍可能面臨刑事追訴。對于涉嫌盜竊民間收藏文物的當事人,應積極退還贓物、爭取被害人諒解,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這些情節不僅構成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事由,更是說服法院適用文物價值標準而非文物等級標準的重要事實基礎。本案中,被告人在文物全部追回、獲得被害人諒解、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等多項從寬情節的綜合作用下,以文物價值標準量刑僅獲刑一年,而若以文物等級標準量刑則將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差距懸殊,充分說明了綜合情節在盜竊文物案件中量刑的重大影響。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