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離世,家屬出于“入土為安”的傳統理念,未對逝者進行尸檢便將遺體火化。本以為可順利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卻以“死因不明”為由拒絕賠付……
這是發生在山東省臨沂市沂南縣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案件審理中,沂南縣人民法院法官在無尸檢報告的情況下,全面調取證據,構建完整證據鏈,準確認定事故與死亡的因果關系,依法判決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家屬各項損失3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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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離世 資料圖
未尸檢火化面臨索賠難題
2025年4月1日,劉某駕駛電動二輪車與范某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相撞,導致劉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雙方均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劉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救治。
同年4月至9月期間,劉某先后經過五次住院治療。隨后,在未有醫囑同意的情況下,家屬堅持要求出院,劉某于出院后次日死亡。悲痛中,劉某家屬未做尸檢便將其遺體火化。
隨后,劉某家屬向肇事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死因不明”為由拒絕賠償,稱劉某未做尸檢、無法證實死因與此次事故有關,并稱劉某生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基礎疾病,可能是自身疾病導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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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駕駛電動車與范某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相撞 資料圖
破解無尸檢下因果關系認定難題
在遺體已經火化、沒有尸檢報告的情況下,如何通過現有證據認定交通事故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系?
“雖然遺體火化會導致無法再行通過尸檢確定死因,但這并不意味著受害方必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還可通過全面審查全部在案醫療資料,結合診療經過、傷情變化、基礎疾病情況以及醫師專業意見,運用邏輯推理與日常生活經驗,綜合判斷交通事故損傷與死亡后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能簡單以缺少尸檢報告直接駁回受害方的訴求。”辦案法官介紹。按照這一辦案思路,法官調取了劉某入院治療的五次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等,結合各階段診療內容核實傷情發展、治療過程的合理性。同時,在查明劉某事故發生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基礎上,與主治醫生溝通取證,確定各因素與劉某死亡的因果關系及過錯程度。
依法判決合理賠償
經過庭前細致調查與公開開庭審理,承辦法官綜合全案證據審查后認為,劉某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前,本身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基礎性疾病,身體條件相較普通人更為脆弱。事故造成劉某遭受外傷,其后雖先后五次入院接受持續診療,但在醫療尚未終結、醫務人員已充分告知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風險的前提下,劉某家屬仍然堅持要求劉某出院,未能繼續接受規范救治,劉某在出院次日即不幸死亡,劉某親屬的行為對于損害后果的擴大存在明顯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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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同時,交通事故造成的外傷,直接致使身患多種基礎疾病的劉某身體機能、健康狀況短時間內急劇惡化,成為誘發死亡結果的重要因素。結合完整的住院病歷、診療記錄、醫護人員意見等在案證據綜合判斷,劉某的死亡結果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系。
“本案屬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交通事故所致外傷、劉某自身慢性基礎疾病、家屬主動要求出院中斷治療等多重因素相互結合,共同促成死亡結果。雖然家屬在劉某死亡后未進行尸檢并將遺體火化,缺失尸檢報告這一直接證據,但證據不足不代表可以直接割裂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的關聯性,保險公司不能僅憑缺少尸檢報告主張免除賠償責任。”辦案法官說。
綜合考量各項因素對死亡結果的影響程度,法院引入損傷參與度規則對各項損失予以折算扣減,結合交警部門對事故同等責任的劃分標準,最終依法作出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向劉某親屬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受害者自身疾病不具有歸責性,并非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交通事故中傷者經治療死亡,家屬應理性對待尸檢程序,及時固定死因、厘清事故與死亡因果關系能夠有效避免后續賠償爭議。即便因特殊情況未尸檢,保險理賠機構也不能僅以“無尸檢報告”為由一概拒賠與死亡有關的賠付項目,在有充分證據證實死亡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的前提下,應結合損傷參與度等因素確定各方法律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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