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開庭過程中,在進入實體審理之前,很多辯護律師就旁聽權、管轄、回避問題提出了異議,結果公訴人回應稱這些是“無休止的程序糾纏”,一下子引發了眾怒,場面一度失控。盡管朱孝頂律師、鄧學平律師、杜家遷律師、侯志遠律師、黃競宇律師等都提出了犀利的批評意見,但公訴人自始至終沒有就此道歉,說明這絕非無心之失,而是根植于某些公訴人內心的對程序辯護的成見。而這成見,像一座大山。
在這起案件開庭前,法院稱已經發布公告,但辯護律師發布到公眾號、微博等自媒體的開庭公告,卻均迅速地被一只無形的大手刪除。提前報備的旁聽人員,也不能按預期進入法庭,反而被一些早已安排好的“代表”占坑。法庭出現空位后,合議庭寧可讓醫護人員入庭占座,都不愿把席位留給已經在外等候一天多的知名法學教授,也怪不了辯護律師稱公開庭審已經變味。一分鐘能解決的問題,硬是斷斷續續爭論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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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源于網絡維權,被告人發帖時僅僅關聯了當地的領導,就被省公安廳廳長黃某批示,被市局局長王某批示,成立專案組聯合作戰,跨省抓捕,羅織罪名,套上“尋釁滋事”口袋罪,被律師痛批行政干預,不應由被告人案發前就已控告的公安機關偵查,更不應內部指定管轄,置本應回避而不顧,自己審自己的案件。甚至把十多年前已經不起訴的案件,都當做“漏罪”重新追訴,盡顯打擊報復之能事。
辯護律師在庭上發表的觀點,有理有據,我心有戚戚焉。這種匯集了諸多全國知名刑辯律師高水平的辯護,于我這個有著執業二十年經驗的兼職律師,都覺得是很好的學習機會。可是對面的公訴人卻時而面露不屑,時而不耐煩地轉筆,對辯護人提出的法律監督請求置若罔聞,在回應時更是搞起了人身攻擊。立場觀點可以不同,但直接把程序辯護斥為“無休止的程序糾纏”,確實體現了對程序的漠視,以及對律師的極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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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十年前學刑訴時,老師就告訴我,程序是實體之母,沒有公正的程序,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實體結果。最高人民法院強調,“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關鍵在于落實庭審實質化,充分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這就必然要求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辯論權,包括辯護人依法提出的程序性申請。將正當的程序辯護貶稱為“無休止的程序糾纏”,無異于否定程序法在刑事司法中的獨立價值,也背離了“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基本方向。
程序正義不僅不會妨礙實體正義的實現,反而有助于實體正義的發現。若不是我們對楊松發被刑訊逼供的問題揪住不放,堅持認為認罪口供應當排除,他可能就不會從死緩的深淵里出來被重獲自由。若不是我們提出部分證據沒有經過質證就作為定案依據,青海的那個被判無期徒刑的詐騙案件不會在二審直接發回重審,可能也就沒有后續的改判無罪了。若不是我堅持山東平度公檢法應該回避,那兩位老人被打擊報復的尋釁滋事案,也不會被移送到異地開庭,并在庭審后迅速獲得取保了。
其實,從最高檢印發的《關于規范檢察人員和律師接觸、交往行為的規定》等相關文件可以看出,檢察系統是致力于保障律師程序辯護的權利的,《公訴人出庭行為規范》也是要求公訴人應充分尊重訴訟參與人以及用語規范。所以,庭審中公訴人把程序辯護稱為“無休止的程序糾纏”,可能是個別公訴人覺得這些刑辯律師的程序辯護已經切中了要害,因此選擇用情緒化的方式回避實質爭點,通過貼上負面標簽來否定對方的正當性。
我曾旁聽湖北某中院在庭審過程中時,目睹審判長把辛本華律師的程序辯護歸類于擾亂法庭秩序,今又聽聞西北某地公訴人如此貶損程序辯護,不僅悲從中來。二十年前,我奔著對程序正義的向往踏上刑辯之路,如今卻發現司法觀念不僅沒有進步,反而在倒退。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律師依法提出的程序性申請和異議,是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怎么能被視為“無休止的程序糾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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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訴案件的控辯力量天然不對等。檢察機關掌握偵查資源和國家公權力,被告人則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辯護律師通過程序性辯護——發現偵查程序中的瑕疵、質疑證據的合法性——有助于平衡控辯雙方的力量對比,確保被告人在面對強大的國家追訴力量時,仍能獲得公平的審判機會。因此,程序性辯護的目的并非阻礙訴訟進程,而是確保訴訟進程本身的合法性,從這個意義上說,程序辯護不是在“糾纏”,而是在為案件的公正裁判掃清程序障礙。
公訴人的這種言論,其實暴露了檢察機關某些工作人員一直以來存在的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重實體輕程序,重控訴職能輕法律監督的心態。他們甚至因為自視代表國家,手握權柄,有著迷之自信的正義感和優越感,失去了對可能無辜的被告人起碼的悲憫之心,以及對法律良知和底線的堅守。他們絲毫沒有意識到,對程序違法的放任,終將反噬檢察機關秉持的公正底色,對辯護權利的敵視,也終將成為其公信崩塌的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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