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索引】
(2017)豫1282刑初514號
(2018)豫12刑終240號
【基本案情】
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某通以“深圳護航軟件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互聯網上宣傳網站開發,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陳某峰讓魏某通為其開發帶有復利性質的結算系統網站,后魏某通聯系南京都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按照陳某峰的要求編制網站程序源代碼,魏某通購買該程序源代碼后在互聯網上先后為陳某峰開發了“萬達復利”、“萬達3M”、“中國夢”、“青春188”等理財交易平臺。被告人陳某峰以深圳市鵬旭峰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制作虛假資料,通過互聯網和微信群宣傳投入一定數額的資金注冊成為“萬達復利”等理財產品的會員或報單中心,每天可以得到固定比例的高額分紅,再發展他人加入還可以得到更高比例的推薦獎和依層級順序的見點獎等獎勵(獎勵和分紅均為虛擬的“萬達幣”),投資1500元5年變成103萬元。陳某峰以此為誘餌發展會員加入“萬達復利”等所謂的理財交易平臺并要求會員再發展下線,按照一定的順序形成層級關系,陳某峰收取下線的費用后,給下級注冊成為會員或者開通報單中心,在系統上以“萬達幣”的形式給下級分紅和獎勵,向下級出售“萬達幣”。從網站系統開通至陳某峰指使魏某通關閉“萬達復利”系列網站期間,其下線應某泉、江某琴、劉某佳、林某成、XXX等人在全國范圍內發展了大量會員加入“萬達復利”等理財交易平臺,陳某峰通過其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賬戶收取應某泉、XXX、林某成等人轉來的下級會員注冊、購買“萬達幣”等的資金共計46752285.1元,該款被陳某峰用于購買房產、車輛、基金等銀行理財產品或其他消費。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魏某通除了按照陳某峰的要求購買網站源代碼給其制作交易平臺以外,還負責“萬達復利”、“萬達3M”、“中國夢”、“青春188”等網絡理財交易平臺的清理緩存、更換服務器、增加數據盤等日常技術維護,陳某峰通過魏某通使用的,以黎某、林某、李某等人名義注冊的支付寶賬戶轉給魏某通報酬2476965.66元,魏某通將上述資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租用網站服務器、雇人清理系統緩存等費用外,其余部分先轉到其本人真實的支付寶賬戶,然后提現到自己和其親屬的銀行賬戶或購買基金。
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據有:被告人陳某峰、魏某通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袁某、董某等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計算機司法鑒定檢驗報告;電子數據;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到案經過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峰、魏某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違法的“萬達復利系列理財交易平臺”欺騙下線進行投資理財,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二條,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被告人陳某峰的行為同時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屬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被告人陳某峰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集資詐騙罪;關于被告人陳某峰的犯罪數額,經核實陳某峰收到應某泉等下線轉來資金共計46350073.81元,扣除應某泉支付“佳群通訊”的1萬元和蔣某琴的88.88+88.88元個人紅包,認定數額為46339896.05元;被告人陳某峰親屬部分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魏某通的定性,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魏某通為陳某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提供幫助,可以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其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過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魏某通收取的報酬扣除佳群通訊充值及紅包接龍費用9900元,應認定為2467065.66元;魏某通親屬能夠退繳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請求依法判處。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魏某通以“深圳護航軟件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互聯網上宣傳網站開發。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陳某峰讓魏某通為其開發帶有復利性質的結算系統網站,后魏某通聯系南京都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按照陳某峰的要求編制網站程序源代碼,魏某通購買該程序源代碼后在互聯網上先后為陳楓峰開發了“萬達復利”、“萬達3M”、“中國夢”、“青春188”等理財交易平臺。被告人陳某峰以深圳市鵬旭峰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制作虛假資料,通過互聯網和微信群等進行宣傳,承諾投入1500元到30000元不等的資金,即可注冊成為“萬達復利”等理財產品的會員或報單中心,并且每天還可以得到固定比例的高額分紅,會員再發展他人加入還可以得到更高比例的推薦獎和依層級順序的見點獎等獎勵(獎勵和分紅均為虛擬的“萬達幣”),購買或出售虛擬萬達幣和人民幣的比例是1:1,投資1500元5年變成103萬元。陳某峰以此為誘餌發展會員加入“萬達復利”等所謂的理財交易平臺并要求會員再發展下線,按照一定的順序形成層級關系,陳某峰收取下線的費用后,給下線注冊成為會員或者開通報單中心,在系統上以“萬達幣”的形式給下線分紅和獎勵,向下線出售“萬達幣”。
2016年2月1日,湖北省咸寧市通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因陳某峰構成組織、領導傳銷行為,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消除社會影響,并處沒收261.6萬元;罰款138.4萬元。后被告人陳某峰通過手機微信、短信與魏某通商量逃避有關部門處理的方法,并指使魏某通關閉“萬達復利”網站。從“萬達復利”網站開通至關閉期間,被告人陳某峰及下線應杰泉(已判刑)、江某琴、劉某佳、林某成、XXX等人在全國范圍內發展了大量會員加入“萬達復利”等理財交易平臺,會員超過1600人,總層級11級。陳某峰通過其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賬戶、支付寶等收取應杰泉、XXX、林勇成等人轉來的下線會員注冊、購買“萬達幣”等資金共計46339896.05元。陳某峰將部分款項轉至其妻子曾某及女兒陳某賬戶用于購買房產、基金等銀行理財產品,其他用于個人消費。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魏某通除了按照陳某峰的要求購買網站源代碼給其制作“萬達復利”交易平臺以外,還負責“萬達復利”、“萬達3M”、“中國夢”、“青春188”等網絡理財交易平臺的清理緩存、更換服務器、增加數據盤等日常技術維護。陳某峰通過魏某通使用的,以黎某、林某、李某等人名義注冊的支付寶賬戶轉給魏某通報酬2467065.66元,魏某通將上述資金一部分用于支付租用網站服務器、雇人清理系統緩存等費用外,其余部分先轉到其本人真實的支付寶賬戶,然后提現到自己和其親屬的銀行賬戶或購買基金。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峰親屬向檢察機關退繳贓款50萬元;被告人魏某通親屬向公安機關退繳贓款100萬元,審理中又向本院退繳贓款146.7065萬元。公安機關查封被告人陳某峰及妻子曾某、女兒陳某名下購買的位于深圳市海上世界雙璽花園(二)期3棟A座4906室、海上世界雙璽花園(二期)3棟B座3005室兩套住房;凍結被告人陳某峰及其女兒陳某,妻子曾某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的賬戶;扣押陳某峰寶馬X6轎車一輛,蘋果手機一部,銀行卡等物;扣押被告人魏某通手機兩部等。
![]()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二、被告人魏某通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已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峰違法所得46339896.05元及孳息,予以追繳(已退繳、追繳部分在執行時予以扣除);被告人魏某通退繳的違法所得246706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審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開發、使用違法的“萬達復利系列理財交易平臺”,進行虛假宣傳,誘以高額回報,操縱該平臺欺騙參加者進行投資理財,以傳銷的方式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同時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依法應擇一重罪處罰,故對被告人陳某峰的行為應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峰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集資詐騙數額應當以查明數額46339896.05元予以認定。被告人魏某通為陳楓峰開發“萬達復利系列理財交易平臺”,幫助陳某峰欺騙參加者以繳納一定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進行投資理財,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通犯集資詐騙罪的罪名不當,不予支持。被告人魏某通的違法所得數額應當以查明數額2467065.66元予以認定。被告人魏某通對陳某峰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起到了幫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峰親屬退繳贓款50萬元,被告人魏某通親屬退繳全部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峰的辯護人提出,應當對被告人陳某峰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經查,被告人陳某峰是萬達復利等系列理財交易平臺的開辦者,其對利用該網絡平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獲取的收益具有支配權,所獲取的4633萬余元被轉賬至其妻子曾某、女兒陳某賬戶用于購買房產、理財產品等,或用于其他個人消費,故被告人陳楓峰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理由不當,不予采納;其提出被告人陳某峰的親屬能夠退繳部分贓款,建議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正當,予以采納。被告人魏某通的辯護人提出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被告人魏范通定罪處罰,被告人魏某通系從犯,其親屬能夠積極退贓,建議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正當,予以采納。
![]()
【裁判要旨】
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項“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應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被告人陳某峰的行為同時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