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索引】
(2019)粵0304刑初1908號
(2020)粵0304刑初664號
(2020)粵03刑終977號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公訴機關: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
當事人被告人:羅某某
本院查明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羅某某在宣美公司負責平臺數據編寫和維護工作,于2019年4月離職。因對離職待遇不滿,為報復公司,羅某某于2019年4月5日編寫腳本,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時得到的公司阿里云賬號密碼,將公司存放于阿里云服務器的后臺數據進行刪除,共刪除圖片1300張(約4.7G被清空),造成合作方深圳市精英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的選手圖片無法顯示,無法進行有效點擊。案發后,宣美公司向深圳市精英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賠付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羅某某家屬代為向宣美公司賠償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
![]()
【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原一審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羅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羅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對羅某某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認定應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考量判斷。裁定發回重審。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經過重新審理,對羅某某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該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被告人羅某某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關于羅某某的犯罪行為對被害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查,依據在案銀行轉款記錄及《案件說明》顯示,案發后被害單位通過轉賬向深圳精英游艇俱樂部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同時依據被害單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陳述,被害單位在恢復、收集被刪除的圖片上并未支出必要費用,且除賠償涉案3萬元款項外,未因本案再向合作方實際進行過賠償。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單位因羅某某的犯罪行為存在上述3萬以外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約40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金額不予認定。羅某某認罪悔罪,其家屬代為向被害單位退賠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
【裁判要旨】
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對經濟損失的的內涵應當理解為直接經濟損失;對經濟損失的外延一般包括“硬件損失”、“恢復數據、功能的必要費用”、以及“因不能及時修復或替代而不能正常運行的合理時段內的直接關聯損失”。對于被害人確實無法履行合同或其他法定義務,因承擔違約責任或其他法定責任而實際依法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不包括其可得利益的損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