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這5個人被抓,只因為干了這件事...
為辦貸款刷流水
隨意向他人提供銀行卡?
出售或租借自己的
銀行卡、電話卡
就能輕輕松松獲取高額報酬?
看似是“捷徑”
殊不知卻邁進了犯罪的深淵
別“幫”,別“信”!
當心被騙子利用
淪為犯罪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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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清豐縣公安局抓獲5名
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人員
01
4月8日,清豐縣公安局六塔派出所根據上級下發斷卡線索,抓獲3名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嫌疑人晁某,王某,晁某某。
經訊問,晁某、王某、晁某某自3月3日開始,在明知對方是非法資金的情況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郵政銀行卡給上線人員,并自己通過自己的支付寶進行操作非法轉移電詐資金5700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02
4月7日,清豐縣公安局紙房派出所成功抓獲一名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嫌疑人馬某。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馬某對自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的情況下仍接收上家孫某(已刑拘)等人的取現資金,并從中抽成獲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馬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03
2024年3月6日,清豐縣公安局接群眾許某報警稱:其被某交友軟件上認識的一名陌生好友引誘,在一款理財APP上先后充值了19萬余元,因無法提現發現被騙。
接到報警后,民警通過偵查,于3月15日在四川省達州市將涉案人員桂某(已刑拘)、黎某(已刑拘)抓獲。通過進一步深挖細查,發現蔣某有重大作案嫌疑。4月2日,在當地警方的協助下,民警在四川省達州市將蔣某抓獲。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蔣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犯罪嫌疑人蔣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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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幫信罪”
“幫信罪”,即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條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在實際生活中多表現為租售銀行卡、電話卡;跑分;開發違規App;為相關電信詐騙App進行廣告推廣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信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生活中哪些行為易構成幫信罪
1、租售微信號
這本質上是網絡黑灰產業鏈為了借用普通用戶身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逃避監管追蹤而布設的陷阱。用戶如果明知用于不法用途,卻仍然租售微信號,就有很大概率涉及“幫信罪”。
2、幫人刷單走流水
這種行為能幫騙子把騙來的資金進行“洗白”,是構成“幫信罪”的常見行為之一。
3、幫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
幫助騙子建群并最終導致詐騙成功的人,本質上已經成為犯罪成員,為貪圖小利而害人害己。
4、出售出借“銀行卡”“手機卡”
只要你出借的物品能夠幫助犯罪分子進行支付結算,你就是“幫信罪”的打擊對象。
5、為詐騙犯罪集團提供開發軟件、提供技術支持
比較常見的是架設GOIP設備,為詐騙人員撥打詐騙電話開“后門”。參與其中的通常是大學生、科技公司技術人員等,這些本該前景光明的年輕人,因為一時之利,背負罪名與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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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貪圖小利
不要想賺“快錢”
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
時刻警惕,勿要輕信他人
不要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信息來自:平安濮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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