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婦女權益保護專欄 文章/王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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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然而,實踐中“外嫁女”被排除在集體分紅之外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本期案例明確劃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法律紅線:婦女結婚后戶口未遷出、未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承包地的,仍享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婚出”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
1、案件信息
孫某訴某居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人民法院案例庫;一審: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2020)蘇0923民初2646號民事判決)
2、裁判要旨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3、基本案情
孫某系某縣某居委會十一組村民,其父母為該組村民,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孫某取得該組土地承包經營權,戶口亦一直保留在該居委會。2011年3月,孫某與張某某(非農業家庭戶口)登記結婚,婚后其戶口未遷出某居委會。近年來,某居委會將十一組柴田、糧田對外發包,收取承包金。2020年3月,某居委會在分配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分紅時,對每位十一組成員發放2450元,但以孫某屬于“婚出姑娘”為由,拒絕向其發放該筆分紅款。孫某多次交涉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要求某居委會支付2019年度柴田分紅款2100元及糧田分紅款600元。
4、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本案中,孫某依法取得了某居委會相應份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結婚后戶口未遷出某居委會,亦未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承包地,某居委會未提供證據證明孫某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故孫某應享有與其他成員平等的權利。某居委會以“婚出姑娘”為由不向其發放2019年度柴田承包金分紅,該行為侵害了孫某的合法權益。對于糧田承包金分紅,因孫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糧田流轉及收益分配情況,該項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某居委會向孫某支付2019年度柴田分紅款2100元。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上訴。
5、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外嫁女”集體收益分配權引發的糾紛,其裁判結果具有重要的社會指引和法律宣示意義。本案明確了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因婚姻關系而當然喪失的原則,婦女婚后戶口未遷出、未在其他集體獲得承包地的,其成員身份不受影響,有權平等參與集體收益分配。任何以“婚出”“嫁出去的女兒”等為由剝奪或限制婦女權益的做法,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本案有力捍衛了農村婦女的財產平等權利,對遏制以村規民約或習慣做法侵害“外嫁女”權益的現象具有典型示范意義,也為類似糾紛的預防與化解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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