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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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曾某于2019年6月10日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
雙方共簽訂過2份勞動合同。
第一份期限為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
第二份期限為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
2025年5月15日,曾某通過企業微信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監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監表示知曉,未明確回復。
2025年6月9日,公司人事通知曾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續簽,并向曾某出具《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
曾某最后工作至該日,雙方勞動關系于該日終結,公司于該日向曾某開具離職證明。
2025年7月31日,公司向曾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3,862元。
曾某離職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為8,976.98元。
曾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未獲支持,起訴至一審法院。
【爭議焦點】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公司單方通知到期不續簽是否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公司單方不續簽構成違法終止,需補足賠償金差額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曾某、公司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終止前,曾某向公司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當與曾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向曾某送達不續簽通知書,應系違法終止,應向曾某支付違法終止的賠償金。
根據雙方確認的月平均工資及曾某工作期限,公司應向曾某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7,723.76元。
公司已向曾某支付53,862元,還需支付差額53,861.76元。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支付曾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差額53,861.76元。
提起上訴:公司已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屬于違法終止
公司上訴理由:公司向曾某發出《勞動合同不續簽補償協議》及《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通知書》,雙方勞動關系于當日終止,其并在2025年7月31日向曾某支付經濟補償金53,762元。
司法解釋二正式公布時間晚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時間,且其已支付經濟補償金,故公司并非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二審判決:公司構成違法終止,這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二無關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公司是否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本案中,曾某、公司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某在勞動合同終止前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應依法與曾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公司徑行向曾某送達不續簽通知書,一審判決據此認定公司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于法有據,本院予以認同。
公司主張一審系依據此后施行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作出。然,一審判決所援引的法律依據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
該條款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案所涉勞動合同關系存續及終止期間均為有效法律規定。
故公司該項上訴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4月16日
案號:(2026)滬01民終2316號
【實務要點】
1.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的續簽強制性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勞動者不存在法定過失情形且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即喪失了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違法終止的法律后果
在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時,用人單位若以“合同到期”為由徑行發出不續簽通知,將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即便用人單位已經按標準支付了經濟補償金(N),仍需補足至違法終止賠償金(2N)的差額。
3.勞動者的意愿表達與證據留存
勞動者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應明確向用人單位表達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愿,并保留相關證據(如企業微信聊天記錄、郵件等),以防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提出續訂為由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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