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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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王某是上海某公司員工,最后工作至2025年4月29日。離職后王某告公司索要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公司提供落款日期為2025年4月15日的《合法就業證明》載明,“員工王某與上海某有限公司建立正式勞動關系,雙方已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審理中,公司提交《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復印件一份,稱該勞動合同系入職時簽訂,原本存放在文件柜中,但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請書后在文件柜中卻未能找到原件。
公司稱每年都要接受外資大客戶驗廠,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是必驗項目,不可能不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
王某對該份勞動合同復印件的真實性不認可,稱其從未與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王某稱簽署《合法就業證明》系物業公司為了方便管理提出的要求,王某為了配合園區的管理才簽字。
公司則稱物業公司需要核實入住人員的身份,但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重要資料不可能提供原件給物業公司,所以才要求入住人員提供就業證明。
【爭議焦點】
公司僅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及載明已簽合同的《合法就業證明》,能否免除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一審判決:用人單位具有保管勞動合同原件的義務,僅提供復印件及為入住宿舍簽署的就業證明,無法證明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王某、公司之間是否簽訂過勞動合同。
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具有保管勞動者勞動合同原件的義務,現公司陳述不慎將勞動合同原件丟失,僅能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
雖公司提交了王某簽字的《合法就業證明》,但從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該《合法就業證明》系物業管理人員和公司處的人事發送的模板,是王某為了入住宿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故該證明無法真實反映雙方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公司依據該證據辯稱已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一審法院難以認可。
公司應支付王某2024年7月11日至2025年4月29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支付王某二倍工資差額76,483.24元。
提起上訴:王某親筆簽名的就業證明已載明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足以證明已簽合同的事實
公司上訴理由:王某與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從公司提交的證據來看,雖然因原件遺失而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核對,但經過比對,勞動合同復印件上的簽名明顯是王某的筆跡。且,王某親筆簽名的就業證明上明明白白地寫明雙方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在王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簽署就業證明系受到脅迫或欺詐的情況下,就業證明完全可以證明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王某在明知且確認勞動合同已經簽訂的情況下,浪費司法資源,妄圖不正當利益,請求二審依法改判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二審判決:結合就業證明的形成過程和目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復印件無原件可供核對,公司陳述系因不慎將勞動合同原件丟失,僅能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其提交的王某簽字的《合法就業證明》可以佐證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從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該《合法就業證明》系物業管理人員和公司處的人事發送的模板,是王某為了入住宿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結合《合法就業證明》的形成過程、形成目的,本院認為該證明無法真實反映雙方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公司已經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故一審法院認定公司應支付王某二倍工資差額76,483.24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3月30日
案號:(2026)滬01民終1957號
【實務要點】
1.勞動合同原件的保管責任在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負有保管勞動合同原件的法定義務。若原件丟失,僅憑勞動合同復印件,在勞動者不予認可真實性的情況下,通常無法單獨作為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定案依據。
2.規范用工管理與證據保全
用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勞動合同檔案管理制度,避免原件遺失。同時,在日常管理中出具的各類證明文件應與實際情況相符,切忌為了應對第三方(如物業、驗廠)而讓勞動者簽署與事實不符的模板文件,以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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