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欠錢不還,還通過離婚把房子、存款全轉給了配偶,自己名下啥也沒有。債權人想撤銷這份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結合民法典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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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債權必須合法有效,而且是在債務人離婚之前就已經存在的。
舉個例子。男方2020年欠債權人100萬,法院判決確認了這筆債務。男方2022年離婚,把房子轉給了女方。時間順序沒問題,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如果男方是2023年離婚,2024年才欠債,那這筆債務發生在離婚之后,債權人就不能撤銷離婚協議。
第二,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實現的行為。
比如男方在離婚協議中,把自己名下的房產份額無償轉讓給了女方,或者放棄了自己應得的存款、股權。這種行為導致男方的責任財產減少,沒有能力還債。
第三,撤銷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
比如男方欠債權人100萬,他轉給女方的房子值500萬,債權人只能請求撤銷100萬對應的部分,而不是要求整套房子都歸自己。
但有一個例外:如果處分的標的不具有可分性,比如只有一套房子,強行拆分不現實,債權人可以要求整體撤銷。撤銷后,債權人有權在債權額范圍內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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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債權人需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最長不超過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超過這個期限,撤銷權就消滅了。
我是李曉娟律師,只辦理婚姻家事案件。有債權人撤銷權、債務追索問題,可以聯系咨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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