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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這個關于一字之差的新聞比較熱,我了解過整個事情的前因后果,并且整理了一些相關的數據后,我今天想從遇見小面起訴渝見小面的合法、合理兩個層面來分析。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個背景的信息,遇見小面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企業,全國全職員工超過1600名,目前市值是26.51億港幣,折合人民幣大約是22.8億。公司在香港上市股票代碼是02408,股票買入價近一個月呈現一個下降趨勢,從5月13日的4.21港幣每股價格,在6月13日下跌到3.7港幣每股價格。跌幅達到了11.4%。
查詢遇見小面官網,得知公司取名為“小面”是一種通用的,常識的認知,在品牌介紹中提到的“小面,是重慶人一天的開始,也是我們彼此相遇的開始。”從這里可以看到,“小面”二字,在遇見小面官網也承認是一種通識語言,不屬于什么商標保護。
然而在起訴渝見小面的訴由中這樣寫到“渝見小面和遇見小面四個字有三個字一樣,構成了整體相似。”同時遇見小面的律師還表示,商標侵權整體要考慮環境和音意的整體對比,不能只看單個字的字形差異。
類似的案例,我查詢了下,大品牌公司起訴個體戶還是有的,比如說重慶的四姐老火鍋起訴成都的四姐手撕兔侵害自己的商標權,要求索賠50萬,四姐手撕兔則反訴對方惡意訴訟,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6萬元。這起商標侵權糾紛案最終法院駁回了雙方的訴訟請求。雖然看似是駁回雙方訴求,但對于大公司來說索賠50萬的訴求被駁回,顯然是敗訴了。
為什么會敗訴呢?因為商標侵權糾紛案件關鍵的一點是“混淆”,也就是說“渝見小面和遇見小面”雖然都是餐飲,都是主打面食,但在具體的使用場景上是存在顯著的差異的。首先從招牌來看,“遇見小面”,在遇的前面有一個小,并且是框起來的。然后四個字是是非常普通的字體。但是渝見小面就不一樣了,它雖然是個體戶,但是它的字體是有一個設計的,渝它有一個半圓包裹起來,在見和小的中間上方有“重慶”二字,在面的右上角有一個一碗面的圖標。
也就是說面對這種差異顯著的招牌,在“混淆”這一塊,很顯然并不會帶來任何的市場的混淆,而且“渝”是重慶的簡稱,表達的就是正宗的重慶風味,完全沒有主觀的攀附品牌的意圖。同時地區的差異性,渝見小面開設在河南南陽某個區域的一條街,客戶的主要群體也就是方圓2-3公里的居民和路人,遇見小面在渝見小面五公里范圍內經過百度地圖搜索是沒有門店的,在遇見小面官網查詢門店,河南并沒有開設任何一家門店,其門店主要布局在北上廣深山東、湖北、海南等第,在香港開設17家門店,在新加坡開設了1家門店。那么在河南因為沒有這個遇見小面的品牌店,所以對于本地餐飲消費者來說根本就不認識你,也就不存在關聯、混淆的客觀基礎。
遇見小面的招牌產品是紅碗碗雜面、金碗酸辣粉等產品,渝見小面的招牌是碗雜面,牛肉小面。可以從菜品上對比發現也不存在混淆。
從商標注冊來看,渝因為是重慶法定的行政區劃的簡稱,屬于商標法允許公共通用的地理詞匯,經營者只要是善用行為都是法定的正當使用。遇見小面可以把遇見二字進行私有商標注冊,但是無權將渝這個地域名字作為商標注冊。
因此根據《商標法》、《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來看,雖然遇見小面和渝見小面有三個字是重合的,但是這不能直接成立商標侵權。根據剛才我從整體標識、消費場景綜合的判定,在裁判的過程中核心標準是消費者是否會對品牌有一個混淆認知的情況。同時判斷商戶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仿冒行為。沒有任何商標侵權的糾紛案子是僅憑借文字、讀音近似這樣就認定侵權的。
遇見小面作為上市企業,全國擁有超過500家門店,需要使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本無可厚非。但市場上叫“渝見小面”非常多,甚至還有專門的“渝見小面加盟”,那么偏偏特立獨行起訴一家南陽的店鋪,動機方面我認為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行為,真正優秀的企業應該是合法維權打擊刻意山寨、高仿蹭流量的門店,而不是去濫用訴訟權利針對渝見小店這樣本分經營的個體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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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國知發保字〔2020〕23號)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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