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共享單車以其綠色環保的特點已悄然成為人們短途出行的便捷工具。但在提供便利的同時,共享單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數量也逐漸增加。如果共享單車騎行者撞傷他人,責任由誰來承擔?運營平臺是否擔責?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損失?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回答了這個問題。
案情
騎共享單車撞傷行人
日前,陳某騎共享單車沿非機動車道逆向行駛,至某路口時,突遇學生楊某從人行道追逐跑入非機動車道內。陳某避讓不及,所騎共享單車車頭與楊某身體發生碰撞,致楊某受傷,陳某也連人帶車摔倒受傷。
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陳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無責任,楊某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義務,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后,楊某母親將陳某、共享單車運營平臺、車輛服務方、相關保險公司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2.86萬余元。
判決
肇事者和保險公司擔責
根據交通管理部門責任認定結果顯示,被告陳某承擔此次事故70%的責任,原告楊某的監護人承擔30%責任。案發后,所有被告均未向原告墊付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被告某科技公司(車輛運營平臺)及被告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車輛服務方)在本案中并無侵權行為,故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雖為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但為減少訴累,將案涉保險合同一并進行處理,被告保險公司在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與范圍內承擔賠付義務。根據保險公司《非車保險保險單(個人憑證)》中的特別約定,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為除外責任,此三項費用被告保險公司不予承擔,由被告陳某承擔。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楊某各項損失合計9000余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楊某各項損失合計5000余元。
提醒
騎行前應檢查車輛狀況
共享單車為生活帶來諸多便利,但在享受這份便利的同時,也要時刻敲響安全警鐘。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共享單車使用場景決定了相關主體應遵循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一般性要求。
鑒于共享單車具有投放量大、投放范圍廣、使用頻率高等特點,作為共享單車的所有人、出租方及運營者,應負有必要且及時的檢修、保養義務,盡到充分維護管理責任,確保車輛能安全使用。
作為承租人,騎行者也應在使用共享單車前,對車輛進行合理檢查,檢查車輛狀況是否完好、運營狀況是否正常,騎行期間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
法官提醒,騎共享單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屬于人身侵權,受害人或相關權利人可向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但公眾責任險的存在并非絕對的保障。發生交通事故時,要第一時間報警,聯系出行公司客服,及時上報保險理賠。
記者 朱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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